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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20-08-13 09:52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局

5.1.8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75、HJ 76、《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5.1.9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5.2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不论实际含氧量大于或小于基准含氧量,均需将实测的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含氧量按表7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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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与监督

6.1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2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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