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7 11:13
来源:合肥市环境局
随着颗粒物污染的逐渐改善,臭氧(O3)已成为影响合肥市空气质量优良率的首要污染物,6月至9月O3污染尤为突出。按照《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8〕3号)、《合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合政〔2019〕20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O3污染防控工作,强化重点时段(6月至9月)O3生成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污染管控,持续改善全市(合肥市,下同)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控制合肥市2020年O3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园区的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为着力点,按照“减量、精准、科学、系统”的原则,统筹推进工业源、移动源、社会面源等领域大气污染减排工作,进一步提升监测执法和科研能力,精准施测、系统评估,推动企业主动治理,实现依法治污,实施好我市2020年O3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二、主要目标
通过攻坚行动,全市VOCs治理能力显著提升,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夏季O3污染得到有效控制,6-9月全市O3污染天数同比2019年减少12天;O3污染浓度峰值同比下降,各县(市)区、开发区力争O3污染天数下降23%,确保不出现O3重污染天。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工业源污染管控
1.强化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达标整治。在五大领域14个工业行业开展专项行动。石化领域: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等行业;化工领域: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医药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等;工业涂装领域: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包装印刷领域: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等;油品储运销领域:加油站、储油库、液散码头等。结合实际,集中治理VOCs排放量前三的行业(附件1)。组织开展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整治工作,46家企业作为本次专项行动重点管控企业(附件2),2个涉VOCs省级以上开发区(附件3)和1个重点企业集群(附件4)作为此次专项行动重点工业园区,积极申报全省VOCs治理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建立VOCs排放企业管理清单。梳理2018年至今的环评文件,将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增补VOCs重点企业;以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排查各类工业园区,拾遗补漏。7月30日前,依据增补情况建立涉VOCs企业管理清单和工业园区清单。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合肥市内覆盖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现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结合排污许可证中VOCs许可排放量数据,建立VOCs排放企业管理全清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开展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加强对化工行业烯烃、芳香烃、醛类生产工段的监管力度。组织对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完成一轮LDAR工作。9月底前,46家重点管控企业要完成一轮LDAR检测,12月底前其他化工行业完成首轮LDAR工作。重点督促石化、化工、液化品(油品)存储行业企业。严格落实《石化企业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开展VOCs排放重点企业专项检查。7月30日前,涉VOCs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同步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的VOCs治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以废气收集设施和管道是否老旧破损、收集处理设施与排放工艺环节是否匹配、采样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处理耗材用量和更换管理台账是否规范为检查重点,对达不到要求的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将采用单一UV光解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治理工艺的涉VOCs企业纳入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并开展监督性抽测。推进石化、化工行业企业实行全过程污染控制,重点加强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工艺单元排放尾气回收利用或采用焚烧等有效方式处理;推进工业涂装行业企业实行过程有效管理,重点加强涂装技术和设备改造、有效废气收集系统升级等,除有特殊要求外,全面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晾干作业;推进包装印刷行业企业实行源头控制管理,重点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环境负压改造、高效集气装置安装升级等;推进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试点,借鉴先发地区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逐步建立分行业管理模式。督促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紧盯涉VOCs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全面监督VOCs无组织和有组织达标排放情况,并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督促重点企业开展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自行监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积极创建VOCs综合治理示范园区。各类涉VOCs工业园区排查VOCs治理突出问题,制定问题整改方案,9月上旬前完成一轮次整改。摸排企业集群,补充形成企业集群台账,结合实际制定“一群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对各集群内企业统一整治标准和整改时限,坚持优化整合与升级改造相结合,示范带动与末位淘汰相结合。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优先推进低(无)VOCs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制药等行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探索建立集中喷涂中心。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开展动态排查,实现“散乱污”工业企业动态“清零”目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6.编制一批“一企一案”VOCs综合治理方案。各地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当地VOCs排放量大的行业企业进行帮扶,参考《上海市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指导企业排查VOCs治理薄弱环节,制定VOCs管控能力提升方案,以提高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为目标,实行“一企一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7.推进锅(窑)炉NOx排放削减。有序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加大在用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监督检查力度。7月至9月,由相关区(市)县针对辖区内未安装在线监测的生物质锅炉进行监督性监测,确保在用锅炉达标排放。11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持续开展散煤治理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
8.加快老旧柴油车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推进落实《合肥市老旧“油改气”车辆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合气办〔2020〕1号)。依法实施老旧船舶强制报废。(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9.推动车辆结构升级。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安徽民航集团公司、上海铁路局合肥办事处、合肥供电公司等)
10.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督促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物流企业完善运输车辆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不断优化交通信号配时,科学促进道路交通畅通,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1.强化渣土车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抛洒滴漏、带泥上路、冒黑烟等违法行为,推进渣土车安装OBD在线监控设备,定期对渣土车进行巡查督查。在预警O3污染天气条件下和重污染天气期间,优先保障安装OBD在线监控设备的渣土车运输。提倡政府重点工程使用安装OBD在线监控设备的渣土车运输。(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轨道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机动车执法监管。各地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7月至9月,加大路检路查频次,依法查处驾驶排放不合格车辆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高排放车辆区域限行措施,强化重型载货车、农用车、柴油三轮车进城行驶管控,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或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道加大柴油车排气污染抽查抽测频次和力度。对柴油车超过20辆的单位和场所进行入户重点抽测。(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7月至9月开展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施工现场使用的工程机械开展检查,对其使用的油品进行抽检。7月底前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完善使用台账开展编码登记管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抽测,抽测不少于100台。(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超标车辆治理工作。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在排放检验机构(I站)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15.开展车船油品整治。7月至9月,每月对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车用尿素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检查有证有照的站点),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减少城市面源VOCs排放
16.强化餐饮油烟监管。开展餐饮油烟整治“回头看”,对重复投诉多的餐饮企业实施强化整治,对重点管控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工地等食堂进行综合整治。严厉查处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和排放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17.开展汽修行业VOCs专项整治。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喷烤漆作业必须在密闭空间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坚决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7月至9月,每月开展汽车维修企业O3污染防控检查,重点检查汽修企业打磨、喷涂等工艺环节治污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和管理台账,严查、严处治污设施形同虚设、废气直排的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18.加强油气回收监管。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7月30日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7月至9月,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依照相关排放标准,于8月15日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情况抽查工作,检查率应不低于20%。推进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加油站尽快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涂料使用管理。7月起,市场监管、经信、城乡建设部门分别对涂料生产和销售领域、工业企业涂料使用、建筑工程(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工程)涂料使用开展专项宣贯,鼓励企业提前落实《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要求,生产、销售、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涂料。新建市政工程全部采用水性或低VOCs含量的建筑涂料,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重点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引导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7月至9月,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当预测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避开相应时段。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施工的责任单位纳入信用考核。(市城乡建设局、市重点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房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其他排放源污染防控。严禁垃圾和秸秆露天焚烧,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鼓励城区烧烤行业实施碳改电。(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
学校跑道和公园人行道建设使用塑胶要符合《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标准要求。(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林园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测与执法能力建设
21.完善大气自动监测网络。加快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开展VOCs自动监测点位选址和论证,加强VOCs组分观测和光化学网建设。7月30日前,对VOCs空气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开展自动监测并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督促重点工业园区开展VOCs监测。7月至9月,组织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厂界或园区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数据统一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9月底前,实现乡镇街道大气小型标准监测点位全覆盖,基本构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格。开展VOCs污染状况走航监测普查,摸清VOCs污染状况,确定本地主要VOCs种类和修正重点排放行业。在O3污染时段及时通过VOCs走航和O3雷达扫描等多种手段进行加密观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2.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7月底前,完成46家重点企业废气VOCs污染源的专项监测工作。要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査,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整政。9月底前,完成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视频系统安装联网,持续加强运维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肃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鼓励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VOCs排放企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用电量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3.强化监督执法。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借鉴《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重点针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涉VOCs行为(附件5)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统筹做好监督和帮扶,深入了解企业关切,给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的实际困难。将实施停产检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晒等环节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各县(市)区、开发区每月向市空气质量达标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提交违法企业信息,市大气办分批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例。7月30日前,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重点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抽测。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置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加强执法监测联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O3污染应急调控
24.建立完善夏季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强化技术会商,加强区域O3污染形势分析研判。探索建立以O3为主要对象的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体系。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主动避开夏季,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等VOCs排放量大的作业。7月30日前,将相关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报送市大气办。引导油品销售企业实行晚间加油优惠,减少中午高温时段车辆加油。(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7月至9月,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和空域申请许可时,由市气象部门及时组织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通报作业情况。(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四、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办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本方案制定任务实施计划,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和职能职责。7月30日前将实施计划报市大气办。(牵头单位:市大气办)
27.落实监督帮扶要求。对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组织开展夏季O3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321号)要求,积极支持配合监督帮扶工作,全面落实VOCs各项治理攻坚任务。7月27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确定1名负责同志担任协调调度员和1名同志担任工作联络员,具体名单报市大气办。(牵头单位:市大气办)
28.严格考核督查。市大气办对各地O38小时浓度进行日调度,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问题整改进行周提醒,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月通报,对O3超标天数下降目标、优良天数比例提高目标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预警。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开展督察问责。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及时总结攻坚行动取得的治理效果、成功经验、存在问题等,初步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9月底前将夏季VOCs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大气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推荐VOCs整治规范的工业园区或企业,经省大气办综合评估后向社会公布,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牵头单位:市大气办)
29.强化科技支撑。加大科研投入,加强与高校等科研单位技术合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攻坚。加强O3控制路径研究,常态化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工作,完成PM2.5及VOCs源解析,深化PM2.5及O3污染控制、VOCs及NOx协同控制等对策研究。对各项减排措施落实情况、O3前体污染物实际减排情况、O3污染控制成效等开展系统评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30.强化培训宣传。7月30日前开展一次“治理VOCs、遏制O3”主题宣传活动,入企“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兼顾新发布的制药、涂料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传,提高企业守法自觉性,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O3污染防治工作。组织传统、新兴媒体正向引导公众正确分析环保新闻事件、正确解读污染天气现象。(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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