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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开6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0-09-27 15:21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强化政策支持,一方面全面助推企业复工复产达产,积极推进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减少现场抽查频次,采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另一方面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对群众反映强烈、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企业加强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为持续做好相关工作,我厅近日梳理了一批陕西省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典型案例3起,日常监管执法典型案例3起。特予公开。

正面清单典型案例一

咸阳盛阳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减免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咸阳盛阳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秦汉新城双照街办北上召十字106县道西侧,主营钢结构的设计、制造、安装及销售,为疫情期间组织的复工复产企业。2020年7月1日,秦汉新城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排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夏季臭氧污染防治远程监督帮扶反馈问题时,发现该公司伸缩式喷漆房(长15米、宽9米、高4米)地面堆积约20米长、宽约9米、厚度约3厘米的废油漆渣,喷涂痕迹及废油漆渣超出喷漆房最大伸缩距离,地面有喷漆痕迹及喷涂横向支架,生产车间的窗户也处于半开状态,现场有明显的刺鼻油漆气味,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法律依据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秦汉新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四万元整。

三、帮扶情况

(一)低限处罚,减轻企业负担。该企业违法行为较轻,整改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当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为落实 “六稳六保”要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综合考虑,减免行政处罚两万元,对该企业进行低限处罚。

(二)主动服务,提升整改水平。结合今年疫情影响,秦汉新城生态环境局积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在指导企业合理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帮助企业提升大气污染防治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意识,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合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正面清单典型案例二

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从轻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6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以下简称华阴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院存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已过期,未按期延续申领”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2020年5月27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依法对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5月2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华阴环责改字〔2020〕8号),责令该院按照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6月10日,该院上报了《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的整改报告》,已向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延续申领相关佐证资料并审核通过,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6月14日。6月11日,华阴分局召开了案件审查小组会议,认定该院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该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届满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当时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作为渭南疫情防控期间的定点医疗机构,该院未能及时按期延续申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鉴于以上因素,华阴分局决定按下限给予从轻处该院壹万元罚款的处罚。

6月12日,依法对该院下达了《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华阴环罚字〔2020〕5号),决定对该院处壹万元罚款,当日该院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6月19日,华阴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该院已更换了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为陕环辐证40053,发证日期2020年6月15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14日。

三、帮扶情况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疫情防控的因素,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该院自觉守法,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二)本案在查处过程中,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执行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实现了社会效益、法律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正面清单典型案例三

安康及食雨食品有限公司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免于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5日,安康市石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接到“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群众反映在石泉县城关镇双樟村六组山沟内发现固体废物,影响周边环境。接举报后,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先期抵近侦察”,经甄别双樟村六组山沟内的固体废物疑似安康及食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生产的食品肉沫茄子料理包(属于食品加工油脂类固废)。

二、查处情况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执法人员前往安康及食雨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取证、调查询问、走访群众,了解到该公司于8月5日7时40分,利用小型农用车将仓库内过期(因受疫情影响的滞销产品)的部分食品料理包运至城关镇双樟村六组山沟内进行倾倒处置。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废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处置1000立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要求,该公司属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且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鉴于该公司处置的固体废物(滞销过期的食品料理包)为密封包装未泄露,且案发当日即采取措施将倾倒的料理包全部清理,环境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遏制,未造成危害后果,8月13日,经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帮扶情况

(一)运用科技手段,快速固定证据。接群众投诉举报15分钟内,利用无人机侦察手段锁定违法行为现场证据,通过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现场勘察图、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批复文件、固废处置合同、后督察检查笔录等材料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

(二)执法持续跟进,问题整改到位。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监管要求,对该企业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问题一边调查,一边整改。案发当日对倾倒的所有固废全部清理转运,并按要求进行处置,从源头效遏制环境风险,为同类环境违法事件应急处理积累经验。

(三)行政处罚豁免,依据运用适当。该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态度端正,积极整改,降低了环境风险及损失,石泉分局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免于处罚”的情形条款,对该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免于行政处罚。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帮助企业度过疫情难关的同时维护了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

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一

西安西联供热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5日,根据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超标督办信息推送,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西安西联供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调阅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数据2月6日至12日期间,有6天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超标,最高日均值为2月8日的154.2mg/m3,超过标准值(50mg/m3)2.08倍。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并对企业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调查询问。经查明,该单位由于受疫情影响,石灰石采购及车辆运输困难,所购石灰石品质下降,加之设备维护不及时,造成锅炉炉内喷钙系统管路及螺旋给料系统频繁堵塞,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连续超标,造成大气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超标排污类: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2倍至3倍的或者总量超标10%至15%的,处40万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依据。环保分局于2020年3月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莲环责改〔2020〕Q3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燃煤锅炉废气达标排放;于3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莲环罚告〔2020〕Q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莲环罚听告〔2020〕Q3号);于3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莲环罚字〔2020〕Q4号),对该企业作出40万元整罚款的处罚决定。该企业罚款已全部收缴到位。

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二

宝鸡市正发炉料有限公司

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0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宝鸡市正发炉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执法人员在门外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场内管理人员停止开门行为并拔下钥匙,说要向公司领导汇报,离开后再未露面,执法人员再次敲门并给企业生产负责人拨打3次电话(通话时间分别为15时04分、15时10分、15时14分),要求该公司开门,接受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直到15时23分执法人员离开时仍未开门。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第八类违法行为(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一)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拒绝监督检查或接受检查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大写)叁万元整。目前该企业已自觉将罚款已上缴国库,已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整改,再次现场检查时企业未发生拒绝检查现象,配合执法执法人员完成现场检查。

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三

延安市子长县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1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子长县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煤矿的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正在建设,办公设施基础建设已完成,矿井已进行掘进,配套环保设施正在进行地基建设,现场未能提供环评文件及批复。经调查,该项目设计产能为120万吨/年,于2019年7月份开始地面建设,并委托陕西中圣环境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文件,未经批复。经执法人员调阅《甄家沟煤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煤矿开采设计变更概算书》和《子长县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甄家沟煤矿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批)文件,该矿计划总投资额为148053.21万元。

二、查处情况

子长县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文件及批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2020年4月7日,经过子长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子长县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给予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行政处罚人民币1480.5321万元整。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4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J子长环罚告〔2020〕6号)。2020年4月23号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子长环罚〔2020〕6号)。子长县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于4月26日上缴罚款,4月30日取得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文件《关于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甄家沟煤矿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延行审城环发〔2020〕56号)。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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