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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安徽、山西、宁夏三地相继发布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方案,吉林发布考核办法

时间:2020-10-23 11:29

来源:综合山西省政府、吉林省政府、安徽省大气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近日,安徽省大气办发布关于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通知;宁夏发布了《2020-2021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继续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此外,山西省打响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攻坚任务为“4+1+1”,即产业、能源、交通、用地四大结构调整、太原及周边“1+30”区域联防联控等。

日前,安徽省大气办发布关于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通知;宁夏发布了《2020-2021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按期完成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继续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山西省打响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攻坚任务为“4+1+1”,即:产业、能源、交通、用地四大结构调整、太原及周边“1+30”区域联防联控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

以下为各地发布的方案(或通知)全文:

安徽省大气办发布关于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自今年6月我省开展夏季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以来,合肥、马鞍山、阜阳等市优良天数同比提升明显。但仍有一些市完成生态环境部下达的目标存在困难,加之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即将开展,为全面完成我省今年夏季攻坚行动及蓝天保卫战的工作任务,确保空气优良率达到省政府制定的次级目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完成“十个一”工作。

我省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提出了“十个一”工作任务,截至9月中旬,部分市一些工作仍未完成,蚌埠、六安、滁州等市要加快开展VOCs(PAMS)监测工作;亳州、滁州、宿州等市要抓紧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六安市要突破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为零记录;各市上报违法企业信息数量较少。请各市对照工作要求,补缺补差,确保各项任务完美收官。

二、开展夏季攻坚总结。

各市要及时总结夏季攻坚行动取得的工作成果、成功经验、存在问题等。按照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要求(见附件1、附件2),每市推荐VOCs整治规范的1-2个工业园区和5-10家企业。10月15日前,将攻坚行动工作总结及示范园区和企业推荐名单报省大气办。

三、整改监督帮扶发现问题。

生态环境部已在我省开展了4轮次监督帮扶,共发现3130家企业存在涉VOCs问题(见附件3),并提出整改建议。从统计结果看,主要分布在工业涂装、加油站、化工、包装印刷等领域,集中在汽修、家具制造、金属制造、塑料、橡胶等行业;问题主要表现在无组织排放未进行收集或收集不到位、末端治理设施运维不规范、企业环保管理薄弱等方面。各市要积极运用部监督帮扶成果,聚焦问题集中行业,举一反三,开展汽修、加油站等行业整治,并精准指导企业,做实做细整改措施,实现整改绩效最大化。

四、衔接秋冬季攻坚行动。

根据生态环境部预报,9月下旬长三角区域将出现首要污染物为PM2.5的轻度污染,各市要强化臭氧和PM2.5协同治理。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六安、池州等市优良天数比例的目标完成压力较大,要继续做好“五控”,落实应急管控措施,保证污染“缩时削峰”,提升秋冬季优良天数。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详情请点击: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通知

山西省打响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10月21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通报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有关情况。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向好,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如期完成,山西省打响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攻坚任务为“4+1+1”,即:产业、能源、交通、用地四大结构调整、太原及周边“1+30”区域联防联控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

24家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在产业结构和布局方面,山西省全面推进焦化产业园区化、链条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在已关停淘汰焦化产能1192万吨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推进焦化产能压减,特别是要求太原及周边“1+30”区域的重点县(市、区),力争全部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的焦炉。

全省燃煤火电机组已实现超低排放,年底前还将推动24家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目前17家已完成,其余正在加快推进。

为调整区域产业布局,今年,山西省再推进50余家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禁煤区”管控面积5816平方公里

全省前三年已完成357余万户清洁供暖改造,今年再完成137万户,届时全省将累计完成近500万户,按照户均4吨左右耗煤量测算,可累计减少散煤消耗近20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近30万吨,有效缓解冬季散煤污染。10月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建成区要完成“禁煤区”的划定。目前,已有94个县(市)建成区完成,“禁煤区”管控面积达到5816平方公里。在此基础上,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煤区”销售煤炭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206家大型企业完善铁路专线

年底前,全省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的中重型柴油货车53550辆。

同时,11个设区市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基本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206家大型工矿企业,要修建或完善铁路专用线,确保2020年全省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增加2亿吨。

太原及周边“1+30”区域联防联控

太原及周边“1+30”区域以煤焦冶电行业为主,工业集聚度高,污染排放总量大,加之地形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全省空气污染最严重的设区市和排名倒数前10位的县(市、区)全部集中在这一区域,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主战场。

为此,山西省要求强化太原及周边“1+30”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统一步调,协同减排,同向发力,共治共享,以太原及周边“1+30”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带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山西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与气象部门每日联合会商,实现7至10天潜势预报,早预警、早启动、早减排、早见效。

18975家工业企业已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预测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第一时间科学精准减排。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全省钢铁、有色、焦化、化工、建材(砖瓦、耐火、陶瓷、石灰、水泥熟料及粉磨站)、铸造等重点涉气行业企业(或工序),通过采取生产调控措施,实施错峰生产。11月起,对每月空气质量下降、工作推进迟缓、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县(市、区),我省将组织约谈;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详情请点击:多部门合力攻坚!决战决胜蓝天保卫战,山西这样干

宁夏发布2020-2021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日前,宁夏发布《2020-2021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暗器完成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继续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详情请点击:宁夏:2020-2021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印发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印发《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附: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的通知》(厅字〔2020〕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以下简称各地)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攻坚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二)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工作实效。以考核促环境质量改善和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坚持人民认可,确保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各地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见附件)。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各地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考核各地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具体指标完成情况。

(四)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考核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及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六)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考核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七)公众满意程度。考核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七条 考核目标年为2020年。2021年7月底前完成2020年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评总结。各地就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实核证。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证和汇总分析。

(三)综合评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各地反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地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第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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