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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时间:2020-10-30 09:42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维护行为,建立健全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标准体系,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37/T 4011—2020),近日该项标准已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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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淄博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敬华、刘常永、李峰、张同星、王增国、汪磊、张茂利、袁伟东、刁鸣雷、闫倩、曲国利、李斌、宋丙永、王君、陈强。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和运行维护质量保证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污染源烟气(颗粒物、SO2、NOX、HCl、CO)及有关烟气参数(流速/量、温度、压力、含氧量、湿度)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连续监测系统(CMS) 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MS。

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3.3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fixed-source gas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用于实时、连续监控(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情况的设施、设备,包括CEMS、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站房、辅助设施及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

3.4日常巡检 daily round check

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实施定期检查的活动。

3.5运行维护 operation maintenance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日常巡检、维修保养、异常处理、数据标记等工作的活动。

3.6运行维护单位 operation maintenance unit

为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3.7备品备件 spare parts

运行维护需要备用的易损易耗品、模块、组件以及整台分析仪表等。

3.8全系统校准 system-wide calibration

零气或标准气体通过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过样品传输管线及全套预处理设施进入气体分析仪,对全系统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检测的方法。

3.9有效数据 valid data

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下,CEMS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4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要求

4.1 基本要求

建立运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运行维护制度规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装备和保障设施,具体要求见附录A。

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时查看在线监测数据和设备运行状态,对小时数据有效性进行判别,及时标记异常数据并上传凭证。数据有效性判别与处理方法见附录B。

按照本技术规范4.2运行维护内容和频次,根据CEMS说明书、测量原理、运行环境以及污染源烟气排放特点,制定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规程。按照运行维护规程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其中未明确运行维护频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7天。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而失控的,应缩短运行维护的间隔时间。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记录参见附录C。

4.2 日常运行维护内容及频次要求

4.2.1 采样系统

4.2.1.1 完全抽取法

完全抽取法CEMS采样系统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a)检查采样探头、加热保温装置、滤芯、电磁阀、采样泵是否正常,稀释抽取法自动监测设备还应检查稀释气供应系统以及稀释组件是否正常;

b)检查采样管路气密性和采样流量是否符合要求;

c)检查反吹系统是否正常,反吹气源压力应在0.4 MPa~0.6 MPa之间,定时自动反吹功能和电磁阀开关动作正常;

d)每30天至少按照说明书要求保养一次采样系统,根据现场情况更换滤膜、滤芯、分子筛等易损件,清理采样探头、过滤器、采样管路、油雾分离器、流量计、采样泵等部件。

4.2.1.2 直接测量法

直接测量法CEMS采样系统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a)检查镜头净化装置的管路、风机、空气过滤滤芯等是否正常;

b)每30天至少清洁一次分析探头角反射镜、前窗镜。

4.2.2 预处理系统

4.2.2.1 冷干法

冷干法CEMS预处理系统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a)检查温控器温度设置及采样管路伴热是否正常,温度不低于120 ℃;

b)检查疏水、一级、二级过滤器是否正常,疏水过滤器内部应无积水,一级、二级过滤器过滤效果和气密性良好;

c)检查冷凝装置是否正常,冷凝管内应无积水、结冰现象,散热风扇运转正常;制冷器温度应在2 ℃~5 ℃范围内,超出范围要及时维修或更换;排水装置运转正常,气密性良好,排水畅通;

d)每30天至少按照说明书要求保养一次预处理系统,根据现场情况更换滤芯、泵管等易损件。

4.2.2.2 热湿法

热湿法CEMS预处理系统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a)检查温控器温度设置、采样管路和加热盒温度是否正常,垃圾焚烧及危险废物焚烧CEMS温度应不低于180 ℃,其它不低于120 ℃;

b)检查加热盒内气路连接是否正常,确保气密性良好;

c)每30天至少按照说明书要求保养一次预处理系统,根据现场情况更换滤芯、泵管等易损件。

4.2.3 分析系统

4.2.3.1 颗粒物CEMS

颗粒物CEMS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a)检查空气幕系统鼓风机、风管、过滤装置是否正常;

b)检查反吹气源压力是否正常,应在0.4 MPa~0.6 MPa之间;

c)检查管路、伴热装置、流量计、等速采样装置是否正常;

d)重量法的颗粒物CEMS,还应检查采样纸带是否完好充足,尘斑是否干燥,有无重叠现象;

e)每30天至少按照说明书保养一次颗粒物CEMS,检查管路气密性,根据现场情况,清理采样探头、气体管路,校准光路偏差,清洁光学镜片并重新测试检测器的零点、跨度,清洗或者更换空气幕系统过滤装置。

4.2.3.2 气态污染物(SO2、NOX、CO、HCl)CEMS

气态污染物(SO2、NOX、CO、HCl)CEMS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a)检查分析仪表光源光强电压、电流、温度、光谱能量等参数是否在设备技术要求范围内;

b)热湿法分析仪还应检查气室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应不低于80 KPa;

c)稀释抽取法分析仪还应检查压比和稀释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压比应在0.38~0.53之间,稀释气压力应在0.4 MPa~0.6 MPa之间。

4.2.3.3 含氧量CMS

含氧量CMS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a)检查氧传感器是否工作正常;

b)每年至少更换一次氧化锆锆头、电化学法氧传感器。

4.2.3.4 流速CMS

a)皮托管法:

1)检查压力传导管线是否正常,应连接良好,清洁、无存水,压力变送器运行正常;

2)每30天至少检查一次皮托管,确保反吹管路、控制阀工作正常,无松动、堵塞、腐蚀。

b)热平衡法:每30天至少检查一次探头上的温度探针,确保无烟灰堆积;

c)超声波法:

1)检查鼓风机、连接管路、过滤装置等部件是否运行正常,及时清理更换;

2)检查法兰孔是否堵塞,及时进行清理;

3)检查涡街法探头位置是否出现偏移,出现偏移应及时进行校正;

4)检查超声波能量转换器套管,确保无积水,排水畅通;

5)每90天至少检查一次超声波能量转换器表面是否积垢并及时进行清理。

4.2.3.5 烟温CMS

每90天至少检查一次温度传感器是否积灰或被腐蚀,温度变送器测量接线是否松动,传感器电信号是否符合要求。

4.2.3.6 湿度CMS

湿度CMS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a)检查湿度仪测量数据,数据应无异常变化;

b)通入空气检查湿度CMS零点,测量数据应在1 %左右。非在位式湿度CMS可通入氮气检查零点,测量数据应小于0.2 %;

c)检查湿度仪管路及连接状况,确保管路连接正常,密封良好,无积水、积灰、积垢。

4.2.3.7 分析系统辅助设备

分析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a)检查标准气体,确保在有效期内,并保证标准气体余量充足;

b)检查压缩空气,保证气体无油、无水、无尘,压力在0.4 MPa~0.6 MPa;

c)检查废气排气管线应无堵塞、不漏气,当环境温度低于0 ℃时,可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确保排气畅通。

4.2.4 数据采集传输系统

检查数据采集传输系统运行状态,无欠费、死机、停机、传输中断现象,及时处理异常报警。

4.2.5 数据、测量参数和运行状态

抽查数据传输正确性,现场数据应与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接收的数据一致。

检查测量参数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是否与验收、备案一致,如需修改调整,应注明原因并填写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参数修改记录表,具体参见附录D。

检查监测设备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操作日志中有无异常操作记录,及时处理异常报警。

4.2.6 监测站房环境及辅助设施

检查站房环境及辅助设施,站房是否整洁、干净,站房温度、相对湿度、避雷、防震等是否符合HJ 75相关要求。

检查不间断电源(UPS)、空调、视频门禁监控系统、给排水设施、避雷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4.3 定期校准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物CEMS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15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15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小时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 每30天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

氧气CMS每7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湿度CMS每7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

CEMS校准技术指标按本技术规范5.1中表1执行,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等校准操作方法,按照HJ 75的相关要求执行。

校准数据应完整上传至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4.4 定期校验

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应按照HJ 75要求,采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准确度应符合本技术规范5.1中表1要求。

当校验结果不符合本技术规范5.1中表1准确度要求时,应对颗粒物CEMS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

4.5 异常处理

8:00~17:00时间段内CEMS故障或数据异常的,应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故障排除;其他时间段,应次日9:30之前到达现场进行故障排除。

CEMS故障或数据异常的,应在1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上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相应时段数据进行标记。

对电磁阀失灵、泵膜裂损、气路堵塞、电源故障、数据采集传输故障等一般故障,应在6小时内修复。

CEMS不能正常运行超过24小时,应组织开展人工监测,频次不低于1次/天。

CEMS不能正常运行超过72小时,应使用备用仪器。备用仪器投入使用之前应按本技术规范5.3、5.4要求进行校准校验,使用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因污染源停运同时按规定停运CEMS的,应至少在污染源启运前3天启运CEMS,并进行检查维护、校准校验。

常见故障的分析与排除方法参见附录E。

4.6 信息记录

现场运行维护应记录日常巡检、校准校验、参数修改、故障处理、设备维修、耗材更换、标准物质使用、站房出入人员等内容。监测站房内至少存放最近12个月的运行维护记录,以及监测设备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比对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

超过12个月的运行维护记录档案由排污单位保存,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纸质、电子介质存储的存档资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存储的系统运行状态、监控数据、运行维护人员和运行维护任务管理、档案记录、质量考核等数据应每日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5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保证要求

5.1 CEMS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

CEMS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见表1。

表1 CEMS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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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CEMS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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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CEMS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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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比对监测设备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规范自行校准和期间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符合要求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确认,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与设备不得使用。

5.3 标准物质

5.3.1 标准气体

零气(零点气体):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0.1 μmol/mol的标准气体(一般为高纯氮气,≥99.999 %)。

标准气体:由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批准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一、二级标准气体,标准气体不确定度不超过±2.0 %。量程校准气体指浓度在80 %~100 %满量程范围内的标准气体。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如不能满足不确定度要求,可以使用满足要求的高浓度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的方式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应在1.0 %以内。

5.3.2 颗粒物零点和量程校准部件

能够手动或自动完成颗粒物CEMS零点和50 %~100 %满量程校准和检验的装置、元件或设备。

5.4 有效数据率

以月为周期,计算每个周期内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实际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占应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的百分比,应不小于90 %。

5.5 运行维护质量内部监督

每月由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对运行维护环节进行质控检查,主要检查运行维护质量体系文件执行情况,运行维护行为规范性,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状况,运行维护记录填写和保存情况,参比仪器和标准样品有效性等。专职质量监督人员不能从事所检查设备的日常操作和维护,用于检查的仪器和标准物质不能用于日常的质量控制。

6 其它要求

CEMS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

CEMS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满足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指标要求且无法修复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设备更新,设备更新期间,应按要求开展人工监测。

国家对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要求

A.1 基本要求

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运行维护能力要求的排污单位,可自行运行维护。不符合的,应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

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共同对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安装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HJ 75、HJ 76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在委托合同中注明。

依据GB/T 19001标准建立与其运行维护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国家、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根据CEMS说明书、测量原理、运行环境以及污染源烟气排放特点,制定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制度规程,包括:岗位责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使用规程、巡检维护规程、设备比对校验规程、数据审核处理规程、异常应急处理规程、诚信承诺制度等。

安装监测监控、运行维护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在线监测点位运行状态和数据监控、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档案记录存储等工作。

A.2 岗位设置和人员要求

根据运行维护工作内容,明确组织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实施,至少应设置运行维护管理、备品备件管理、信息化管理、专职质量监督和现场运行维护等岗位,岗位职责见表A.1。

各岗位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现场运行维护人员数量应与所运行维护的监测点位数量相适应,每8个监测点位至少1人负责现场运行维护。

表A.1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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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保障设施要求

配置与运行维护工作相适应的监测、质量控制仪器设备和巡检车辆,并为仪器设备配套建设相应的实验室环境,每运行维护60个监测点位至少应配置1套比对校验仪器,不足60个监测点位的按60个监测点位计算,平均每24个监测点位至少配备一台巡检车辆。

建立独立完整的备品备件库。易损易耗品和常用组件模块应保持库存量大于月使用量的110 %。运行维护10个监测点位及以内的,应至少配1套备用监测设备或者与现场安装仪表型号相同的备用仪表,运行维护10个监测点位以上的至少配2套。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与处理方法

B.1 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分为正常运行和非正常运行。

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下,CEMS正常运行获得的监测数据,可判别为有效数据。对于监测值出现零值、负值、低于检出限、极高值、突变、连续不变、逻辑异常、与生产治污实际不符等现象时,明显异常的可判别为无效数据,无法判别的可采用参比方法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检查的方式,检查设备准确度、示值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间等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从发现起至整改合格之间的数据为无效数据。相关技术指标按照本技术规范表1要求执行。

CEMS非正常运行时,包括CEMS停运、故障、有计划的维护保养及校准校验时段产生的数据,均为无效数据。

B.2 数据处理方法

B.2.1 数据状态标记

一般情况下,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上传至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后,自动生成“正常”和“实测”标记。

污染源生产设施启停或者在线监测系统非正常运行、数据异常时,运行维护单位在12小时内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填报信息对数据进行标记,数据标记主要有生产治污状态、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状态、数据审核状态等,具体见表B.1。

B.2.2 数据修约替代

标记为无效数据的时段,可采用人工监测结果替代,一次人工监测结果最多替代监测时间前24个无效小时数据。未开展人工监测的,应按照HJ 75修约补遗。

B.3 无效数据处理凭证

填报数据状态标记的,运行维护单位在24小时内上传凭证,凭证由排污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共同签字并盖章,凭证应包括异常发生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照片等。数据超标时段填报异常数据标记的,还应拍摄影像资料,记录异常情况的现场排查过程,影像资料由排污单位存档备查,保存期限至少三年。无效数据处理凭证见表B.2。

采用人工监测结果替代无效数据的,应在执行替代操作的同时上传监测报告。

附录C(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参数修改记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常见故障的分析与排除方法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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