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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时间:2021-03-03 09:20

来源:发改委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主要从项目的示范性、引导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当年备选项目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备选项目清单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切块规模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在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期限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注入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和形成资产的管理效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文件中,应一并报送省级绩效目标表和分区域绩效目标表。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二条本专项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项目。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库中更新信息。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专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及时更新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库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对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各地组织检查,对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对未按期开工的项目,将按规定采取调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计划挂钩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将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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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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