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3 09:50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二、标准制定过程
自该标准的制定工作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网上公开标准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生态环境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各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委办局、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意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10日组织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并通过。
三、标准的适用对象及主要内容
标准的适用对象为600MW及以上机组的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主要内容包括入炉掺烧污泥的特性要求、允许污泥掺烧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二噁英类等污染物因子的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工艺过程环保措施要求和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四、标准的限值
标准规定了最大允许污泥掺烧率、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以及烟气黑度),较于现执行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与DB31/963-2016要求相同外,其它各污染物限值均有不同程度收严。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在实施时间方面,综合考虑本市燃煤耦合污泥发电企业现有基础及提标改造所需时间,新建企业在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两个月的改造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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