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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14 13:06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4月12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要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大宣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强化重点碳排放单位责任,发挥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促进作用,切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好2021年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事项

在总结2013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启动以来运行情况的基础上,为优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支撑碳排放控制目标,并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本年度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调整如下:

(一)关于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

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按我局与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21年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1〕4号)执行。纳入全国碳市场报告范围的火力发电企业明年起将参加全国碳市场履约工作。

(二)关于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为固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本市针对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道路运输业及其他行业发布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7个地方标准(具体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按照已发布标准执行,重点排放单位的移动设施(交通运输行业除外)和外购热力的碳排放仅列入核算和报告范围,不计入履约边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民用航空运输的核算和报告要求》开展核算和报告工作。具体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

(三)关于配额核定方法的调整

根据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水泥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数据中心等行业的配额核定方法调整为基准值法。

二、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安排

(一)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报送

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附件1),核算本单位2020年度碳排放数据,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于2021年5月17日前通过“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具体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向我局报送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还需提交监测计划报告。各单位需使用法人一证通,并通过“证书登录”的方式登录系统。一般报告单位在完成系统填报后,以上传附件的方式将加盖公章的碳排放报告扫描文件通过系统提交;重点碳排放单位待核查工作结束后,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加盖公章的与第三方核查结论一致的纸质排放报告。

(二)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

1.碳排放报告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填报系统”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加盖本单位和核查机构公章的核查报告。

2.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附件3)开展核查。

3.质量管理。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做好报告质量控制,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并组织第四方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

(三)碳排放配额发放

我局将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附件4)核发2020年度配额。

1.关于配额预发。我局将按照适度从紧原则于2021年5月31日前按各行业配额核算方法和企业(单位)上一年度活动水平初步核定配额总量的70%进行预发。

2.关于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存在新增设施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新增设施配额申请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21年7月2日前提交申请。我局将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2020年度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核算2020年度新增设施配额。

3.关于配额调整。满足条件进行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可按照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于2021年7月2日前提交申请。我局将于2021年8月16日前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则,核定调整量。

4.关于配额核发。我局将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附件4)和各单位2020年活动水平核定最终应发配额,预发配额低于最终核定配额的补发剩余配额;预发配额多于最终核定配额的进行配额核减,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予以配合。配额核发工作将于2021年8月16日前完成。

(四)配额清算(履约)

本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履约期限为2021年10月15日,各单位应于此截止日期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2020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以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履约,抵消申请的有关文件提交时间截至2021年9月1日。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量。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碳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2021年退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持有的配额仍可在本市碳市场进行交易,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结束后,账户内配额自动失效。

履约期限结束后,我局将关闭注册登记系统中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年度履约功能,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收回需用于履约的排放配额,不足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我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对碳排放报告及履约事项进行执法。

自2021年5月18日起,我局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单位进行执法;6月16日起,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执法;10月16日起,将对逾期未完成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执法。

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裁量标准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

(六)配额账户管理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簿”(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具体请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北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管理配额及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各单位需使用首次登录注册登记系统所用的法人一证通,并选择“证书登录”的方式登录系统。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21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控制和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工作。

(一)我局将统筹推进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研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协调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支持重点碳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同时,强化碳排放权交易检查执法,督促重点排放单位按要求履约。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要加强对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督促区内重点碳排放单位按时提交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核查报告直至完成年度履约工作,督促区内一般报告单位按要求提交排放报告,可安排对一般报告单位进行数据摸底核查工作,筛选出达到重点碳排放单位门槛的单位,下一年度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三)各重点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控制碳排放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控制,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排放履约相关工作。各报告单位应如实报告碳排放情况,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提高碳排放报告数据的准确性。

(四)第三方核查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严格把关。对于经专家复核及抽查发现核查质量低劣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我局将予以约谈或通报:对专家评估结果为差的核查报告予以公示;对于抽查和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占排放单位总排放量10%以上的核查报告退回并予以公示。

(五)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和抵消申请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核查报告、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配额调整申请材料需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证,并加盖本单位和核查单位公章,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将上述文件扫描版(pdf格式),通过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上传。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要求

2.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3.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9日

(联系人:孙大利、宋丹、张悦、胡永锋 89152400、89152408、89152393、89152396;徐天金68450090)

附件1: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前 言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要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重大宣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支撑实现温室排放控制目标和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抓手,切实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对核算指南做如下调整:

1.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电力生产、水泥制造、石油化工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交通运输、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按照本市发布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7个地方标准执行。但移动设施(交通运输行业除外)和外购热力的碳排放仅列入核算和报告范围,不计入履约边界。

2.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民用航空运输的核算和报告要求》开展核算和报告工作。

一、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术语定义

二氧化碳排放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二氧化碳排放活动的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单位简称排放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需要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状况的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简称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或简称报告单位。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的单位。城市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道路货物运输、民用航空运输行业企业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其他单位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二氧化碳重点碳排放单位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单位中自愿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碳排放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是指二氧化碳重点碳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简称一般报告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是排放单位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动。

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排放二氧化碳的固定设施和注册地为北京市的移动设施。

既有设施,对于固定设施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设施。

新增设施,对于固定设施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设施,对于移动设施不区分既有设施或新增设施。

重点排放设施是对于年CO2排放量小于1万吨(含)的单位,其CO2排放量占本年度排放量大于20%(含)的固定和移动设施或生产线;1万吨以上的单位,其CO2排放大于5000吨(含)的固定和移动设施或生产线。

耗电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消耗电力的设施。北京市辖区内电力消耗包括终端用电设施的电力消耗(含发电企业自身厂用电消耗,输、配、售电企业用电消耗)和电网线损消耗。耗电设施包括用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和注册地为北京市的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民用航空运输行业企业移动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或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生产过程(包括熟料生产过程碳酸钙和碳酸镁分解排放、石化产品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和交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使用尿素等尾气净化剂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或废弃物处理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耗电设施电力消耗所隐含的电力生产时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

二、基本原则

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原则。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单位固定设施以及注册地为北京市的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移动设施导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且需要报告的,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活动。一般情况下,设施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责任方。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还应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可比性、透明性、客观性等原则。

完整性是指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了单位所有的本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直接和间接排放。

一致性是指单位应使用本指南规定的核算方法学,并且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透明性是指单位应该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能够复原二氧化碳排放的计算。

客观性是指单位应保证排放量的核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没有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核算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单位的实际情况。

三、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一)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道路运输业、其他行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上述七个行业纳入北京市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各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排放单位,需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水泥制造业》(DB11/T 1782-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业》(DB11/T 1783-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 1784-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 1785-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DB11/T 1786-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其他行业》(DB11/T 1787-2020)开展本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工作,但移动源和外购热力仅作为报告项,不计入履约边界,具体情况如下:

(1)除交通运输行业将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移动设施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并纳入履约边界外,其他各行业仅核算并报告移动设施排放,不纳入履约边界。

(2)重点碳排放单位外购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要报告有关数据,但不计入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履约边界。

(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本文件中第四章《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开展本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工作。

四、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本部分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适用以北京市为注册地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运输两类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其行业代码分别为561和562,其中行业代码为562的通用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本部分通航相关要求执行。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以企业为法人边界,核算企业边界内所有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同时应避免重复计算和漏算。如果企业除航空器外,还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存在二氧化碳排放的,则应参照相关行业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

(一)排放核算方法

1.核算边界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边界包括企业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的所有飞机,其飞行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直接为飞行活动服务的辅助及附属生产系统。其中,附属生产系统包括办公楼、职工食堂等。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二氧化碳主要排放设施包括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的所有飞机以及企业内固定源燃煤、燃油和燃气设施等。排放源包括:企业运营的飞机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锅炉等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固定设施电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1)移动设施二氧化碳排放是指企业运营的飞机(包括自有飞机和租赁飞机)消耗的航空煤油等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飞机地面运行阶段辅助动力装置(APU)燃油产生的排放,但不包括停场维修等燃油产生的排放。

(2)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指企业所属办公楼等场所内燃油、燃气固定设施消耗的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排放和消耗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不包括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固定设施产生的排放。

1.排放量计算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等于企业核算边界内所有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企业电力消耗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和。

(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TY-1)计算。

(TY-1)

式中,

E是核算和报告年企业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tCO2;

Ai是核算和报告年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水平数据,是飞机和固定设施所燃烧的第i种化石燃料的热量,单位为TJ;

Fi是第i种燃料的排放因子,单位为tCO2/TJ;

i是化石燃料类型;

I是化石燃料类型数量。

(2)电力消耗隐含排放

民用航空运输单位电力消耗隐含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按公式(TY-2)计算。

(TY-2)

式中,

是核算和报告年企业电力消耗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tCO2;

D是核算和报告年企业的电力消耗量,单位为MWh;

是电力消耗间接排放系数,采用发布的最近年份排放系数。

2.活动水平数据

(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企业第i种化石燃料消费量的热量按公式(TY-3)计算。

(TY-3)

式中,

Ai是核算和报告年民用航空运输单位第i种化石燃料消费量的热量,单位为TJ;

RLi是核算和报告年第i种化石燃料用于燃烧的消费量,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t,气体燃料单位为万Nm3;

RZi是核算和报告年第i种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GJ/t,气体燃料单位为GJ/万Nm3;

10-3是单位换算系数。

飞机燃油消耗量应使用方法A或方法B计算:

方法A:

(HK-1)

式中,

RLN是当前航班(航班N)的燃料消耗量,单位为t;

TN是当前航班(航班N)加注燃料后,飞机油箱载有的燃料量,单位为t;

TN+1是下一航班(航班N+1)加注燃料后,飞机油箱载有的燃料量,单位为t;

UN+1是下一航班(航班N+1)燃料加注量,单位为t。按新加油的体积乘以燃油密度值(可为实际值或每升0.8千克的缺省值)计算得到。

其中:TN和TN+1数据应通过机载数据系统或飞行任务书获得。UN+1应以燃油供应商提供的加油单或发票数据为准,若信息无法获得,也可通过机载数据系统或飞行任务书获得。

若当前航班或下一航班未进行燃料加注,公式(HK-1)中航班加注燃料后,飞机油箱载有的燃料量(TN或TN+1)为航班撤轮档时飞机油箱载有的燃料量。当飞机开展飞行以外的活动时(如需监测的飞行之后进行大修),飞机运营人可使用技术日志中飞机后续活动开始前飞机油箱载有的燃料量或本次航班上轮档时飞机油箱中的燃料量替代公式(HK-1)中的“TN+1”,“UN+1”取值为0。

方法B:

(HK-2)

式中,

RLN是当前航班(航班N)的燃料消耗量,单位为t;

RN-1是上一航班(航班N-1)上轮档时,飞机油箱载有的燃料量,单位为t;

RN是当前航班(航班N)上轮档时,飞机油箱载有的燃料量,单位为t;

UN是当前航班(航班N)燃料加注量,单位为t。按新加油的体积乘以燃油密度值(可为实际值或每升0.8千克的缺省值)计算得到。

其中:RN-1和RN数据应通过机载数据系统或飞行任务书获得。UN应以燃油供应商提供的加油单或发票数据为准,若信息无法获得,也可通过机载数据系统或飞行任务书获得。

若需监测的航班之前未执行飞行活动(如涉及抽油放油停场维修后的首次飞行),企业可使用技术日志中飞机前序活动(停场维修)结束时油箱中载有的燃料量代替(HK-2)公式中的“RN-1”。

在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报告中,应依据企业能源台账等,分别报告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2018和2019年移动设施、2016—2019年的固定设施化石燃料消费量,其中飞机燃油消耗量需分机型进行填报。化石燃料热值可采用附录一附表1和附表2的缺省值。

(2)电力消耗隐含排放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的活动水平数据是单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的年电力消耗量。可以通过查读电表获得,取年末(比如,2019年12月31日23:59)和年初(比如,2019年1月1日00:00)企业电力总表的读数差值。也可根据与电力供应部门的结算凭证获取。

在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报告中,应通过上述方法获得电力消耗量。企业可根据与电力供应部门的结算凭证对上述电力计量数据进行验证。

3.排放因子确定

(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第i种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的排放因子按公式(TY-4)计算得到。

(TY-4)

式中,

Fi是燃料i的排放因子,单位为tCO2/TJ;

Ci是燃料i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tC/TJ;

αi是为燃料i的碳氧化率;

ρ是二氧化碳与碳的分子量之比,为一常数,44/12。

在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报告中,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采用附录一附表1和附表2列出的缺省值。

(2)电力消耗隐含排放

电力消耗的间接排放系数采用发布的最近年份的排放系数。

(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提交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分别报告固定设施排放和移动设施排放。

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核算结果、不确定性分析、监测计划、二氧化碳控制措施、附录、真实性声明、核查机构意见。

1.基本情况

民用航空运输行业排放报告单位按照表HK-1格式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按照表ZD-1-H1格式要求填写固定设施情况,按照表ZD-1-H2格式要求填写移动设施,基于不同活动类别、不同机型分别统计燃油消耗量、大圆总周转量等。

其中飞行活动类别包括四类:

第一类飞行活动:航段两端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

第二类飞行活动:航段一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且另一端在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或者两端在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第三类飞行活动:航段一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另一端在其他国家的;或者航段两端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以外不同国家的。

第四类飞行活动:航段两端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国外的同一国家的。

2.二氧化碳直接排放

(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报告单位按表BG-2格式要求填写固定设施各种化石燃料消耗量(表BG-2中的C栏),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t,气体燃料的单位为万Nm3。企业如有其他能源品种,可自行添加。

报告单位按表BG-2H格式要求填写移动设施各种化石燃料消耗量(表BG-2H中的C栏),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t,气体燃料的单位为万Nm3。企业如有其他能源品种,可自行添加。

化石燃料热值可采用附录一附表1和附表2的缺省值。

报告单位应根据式(TY-3)和式(TY-4)计算各种化石燃料消费量的热量(表BG-2和表HK-5中E栏)和排放因子(J栏)。

报告单位根据式(TY-1)计算各种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K栏),报告企业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


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指导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参与北京市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北京市辖区外企业的核查参照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5000吨的企业(单位),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报告的核查参照本指南实施。本指南所称委托方,是指参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或相关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核查机构应独立于重点碳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

(二)公正性。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三)保密性。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核查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以下简称《核算要求》)开展核查工作。

第五条核查机构应当结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项目管理制度,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有关信息,核查机构应当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不应当忽略任何与核查结论相悖的客观证据。

第七条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确保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应当确保在不同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第三章 核查流程

第八条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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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签订核查协议

(一)核查协议评估。签订核查协议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擅长的行业领域、核查员专业背景,评估委托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认实施核查工作的可行性。

(二)签订核查协议。核查机构在完成核查协议评估后与委托方正式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应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核查组员、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保密条款等。

第十条核查准备

(一)组成核查组。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

(二)核查组的专业技能。核查组成员应当充分具备以下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1.特定行业领域的工艺或运营;

2.边界的识别和财务分析;

3.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选择;

4.二氧化碳的量化方法和标准;

5.数据分析和评价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实质性偏差和抽样方法);

6.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政策、标准及规范。

第十一条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础,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

2.工艺流程图;

3.物料平衡表(如有);

4.能源平衡表;

5.能源审计报告(如有);

6.能源统计报表。

核查机构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

第十二条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确认。

当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16个(不含)以上的相似现场时,核查机构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访问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 (y=), 数值取整时进1。当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超过4个相似现场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如交通运输企业、石油化工生产企业、服务业企业)且每个排放设施(单个和组合)或计量设备计量的能源消耗导致的年度排放量低于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总排放量的5%时,核查机构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企业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其中对月度数据、记录采用交叉核对的抽样比例不低于30%。

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影响等因素扩大抽样量,抽样量比例扩大至50%;如果扩大抽样仍然存在不符合,则扩大至80%直到100%。

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访问,主要包括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约见重点碳排放单位有关人员、核实排放设施、核查测量设备的配置和监测系统的运行、确认本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制订情况等。

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重点碳排放单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项,并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整改:

(一)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要求》的规定;

(二)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

(四)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抽样方法等。

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

第十三条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容包括:

(一)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二)核查过程和方法;

(三)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四)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

(五)《核算指南》符合性;

(六)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

(七)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八)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

(九)本年度新增排放设施的核查;

(十)监测计划的核查;

(十一)核查结论;

(十二)开具的不符合项及后续整改情况;

(十三)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复核。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员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核查报告提交

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的签发,提交委托方。

第十六条核查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

(一)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二)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沟通记录;

(三)核查过程中从重点碳排放单位获得的所有证明文件;

(四)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五)最终核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3: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前言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要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重大宣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支撑实现温室排放控制目标和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抓手,切实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核算要求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按照本市发布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7个地方标准执行,二是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民用航空运输的核算和报告要求》开展核算和报告工作。上述变化对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各核查机构应结合新的核算要求,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科学核算各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丰富和完善核查报告,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包括以下文件。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1781-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水泥制造业(DB11/T1782-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业(DB11/T1783-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1784-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1785-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DB11/T1786-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它行业(DB11/T1787-2020》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原则

1.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机构应独立于重点碳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2.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3.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一致性体现在: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4.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透明性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

5.核查机构应当保守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重点碳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编制方法

1.基本原理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包括:物料平衡原理、排放因子计算方法以及实时监测原理。实时监测办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

2.基本方法

核查机构应使用标准的核查方法来评估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并编写核查报告。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文件评审,包括:

-评审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判断排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关地方标准或适用核算和报告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废弃物处理等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以及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若发现异常值、异常波动和趋势、数据缺失、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值、比率显著不同的数据,应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对此提供解释,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提供的解释和其他证据,核查机构应评估这些异常对所报告数据产生的影响。

2)现场访问,包括:

-评审设施的边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检查设备的名称、设备型号和物理位置,还可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是否需要访问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其他地点,包括开展数据流管理和其他质量控制活动的其他地点,例如集团总部和不在该现场的其他办公场所;

-访谈相关人员以判断数据收集程序与相关行业指南的要求是否保持一致。并且确保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检查测量设备,包括检查设备的精度及校准记录及观察测量设备的运行,评审数据的监测频次,判断数据的监测和监测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是否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

-评审数据产生、数据记录、数据传递、数据汇总和数据报告的信息流,判断重点碳排放单位是否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

-交叉核对排放报告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来源的数据(比如运行日志,库存,采购记录或其他相似数据来源),判断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评审在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时所做的计算和假设,复原、验算排放的计算,判断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评审企业建立的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四、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基本框架

(一)报告文本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Ø1.封面

Ø2.扉页

Ø3.目录

Ø4.正文

Ø5.参考文件

(二)报告正文

报告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

Ø1. 概述

Ø2. 核查过程和方法

Ø3. 核查发现

Ø4. 核查结论

Ø5. 附件

五、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写基本内容

(一)封面

1.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

“重点碳排放单位”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的单位。

注1: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注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重点碳排放单位。

2.报告年度

3.核查机构名称(公章)

4.报告日期

报告日期应当与扉页中的批准人签署日期一致。

(二)扉页

1.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委托方”是与核查机构签署合同的机构,委托方的名称应当与核查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相一致。

2.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及最终版本日期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给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的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是重点碳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整改后的修订版本。

4.报告期

报告期为“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覆盖的时期。

5.核算和报告边界

详细表述报告期内的核算边界,以及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的核算边界变化情况。例如:对于物业企业需按照不同服务业态(居民、商业、工业等),对建筑面积、实际物业管理面积、实际运营面积、建筑入住率等详细情况进行核实。

6.二氧化碳排放量

包括报告期内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退出的既有设施在历史基准年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新增设施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和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设施排放量。

7.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

在此处按如下代码填写,例如“01/02/03/04/05/06/07/08”。(01为“热力生产和供应”;02为“火力发电”;03为“水泥制造”;04为“石化生产”;05为“其他行业”;06为“其他服务业”;07为“交通运输业”; 08为“民用航空运输业”)

8.标准及方法学

在此栏填写适用的地方标准或要求。

9.核查结论

此栏的核查结论应与报告正文中的核查结论一致(详见附件2的核查结论模板)。

10.核查组组长

11.核查组成员

核查机构应确保核查组(核查组长、核查组成员)具备相应核查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12.技术复核人

技术复核人由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的核查员实施。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具备相应核查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13.批准人

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工作负责人签署批准。

(三)目录

核查报告应将主要标题列为目录,以便阅读。

(四)报告正文

1. 概述

1.1 核查目的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目的,内容包括落实国家《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为有效实施碳配额发放和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核查具体目的表述可包含如下内容:

-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的职责、权限是否已经落实;

-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其他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靠的,并且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

-核查测量设备是否已经到位,测量是否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根据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评审,判断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

1.2 核查范围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范围。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的原则,因此核查范围应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和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和以北京为注册地的城市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道路货物运输、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移动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对于存在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的重点碳排放单位,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也应当纳入核查范围。其中,航空器排放核算应遵循注册地原则。

1.3 核查准则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准则。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适用的地方标准或相应的核算和报告指南,以及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和计量设备所适用的北京市地方或国家法规及标准。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2.1 核查组安排

核查机构应统一采用列表的方式说明核查组成员,表格格式统一如下:

11.png



注:

(1)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

(2)核查机构对报告客观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

2.2 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文件评审的时间、过程及主要内容。核查机构对文件评审的描述应包含如下内容:

a)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和最终版本的日期;

b)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细文件清单,包括版本和日期应清晰地列在核查报告的第五部分“参考文件” 中),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

-工艺流程图;

-能源平衡表;

-物料平衡表(如有);

-能源审计报告;

-能源统计报表;

-核查组在文件评审中使用其它的支持性文件。

c) 文件评审识别出的现场访问的重点。

2.3 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现场访问的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并用如下表格格式汇总现场访问的实施。

12.png

文件评审及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将具体在报告的第三部分详细描述。

2.4 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核查报告编写的过程和内部技术复核的过程,内容可包括:

-核查组开具了几个不符合;

-将不符合发给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时间以及不符合关闭的时间;

-准备核查报告的时间;

-核查机构如何安排内部技术复核以及采取其他的质量控制措施等。

3 .核查发现

3.1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以下核查发现:

-重点碳排放单位简介,如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地理位置、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规模、隶属关系等;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组织结构;

-重点碳排放单位主要的产品或服务。如为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等相关指标;如为服务业,基本信息应包括服务范围及流程等;

-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管理现状,包括使用能源的品种,能源计量统计及能源审计情况、年度能源统计报告等;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废弃物处理(如适用)现状;

-如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既有设施退出、新增排放设施、新增替代既有设施的情况,应做简要描述;

-以往年份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履约情况,包括履约的方式,比如自我控制排放的实施方式、购买信用额度以及购买配额的详细情况;

-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查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与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交流访谈;

-了解能源和二氧化碳管理机构,查阅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书及培训记录。

3.2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设施边界及排放源识别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设备信息和重点排放设施等的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如下核查发现: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是否与以往年份保持一致;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与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符合情况;

-非道路运输行业的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设施的名称、型号和物理位置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

-道路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公共电汽车车辆、运营车辆总数、飞机总数及燃料消耗类型等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

-道路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轨道交通的线路、配属车辆数量等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

-如核查机构采用对场所和数据抽样的方式实施核查,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抽样方案与数量等,同时核查报告中应清楚描述出本年度场所抽样与去年场所抽样情况的差别并确定是否核查指南的要求;

-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核查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来验证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的设施的真实性:

-与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交谈;

-现场观察设施或交通运输业运行线路图或统计信息;

-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年度环境监测报告等。

3.3 核算方法、数据与《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

A)报告内容

3.3.1核算方法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方法进行核查,确定核算方法的选择符合适用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应予以详细说明。

3.3.2数据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按照如下格式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所核算参数的单位、描述以及是否制订监测计划。并在下面的3.3.2.1~3.3.2.4章节报告每个参数的详细核查发现。

3.3.2.1 活动水平数据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二氧化碳直接和间接排放相关的活动水平数据及相应的表格。对每一个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报告格式如下:

活动水平数据1(直接排放):

-单位

-数据来源

-监测方法

-监测频次

-记录频次

-数据缺失处理

-交叉核对

-确认的数值

-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

活动水平数据2(直接排放):

活动水平数据1(间接排放):

3.3.2.2 排放因子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排放因子数据及相应的表格以及各个行业的特定表格,应对每一个排放因子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为缺省值,可适当删减上述核查内容。报告格式如下:

排放因子参数1(直接排放):

a)单位

b)数据来源

c)监测方法

d)监测频次

e)记录频次

f)数据缺失处理

g)交叉核对

h)确认的数值

i)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

排放因子参数2(直接排放):

排放因子参数1(间接排放):

3.3.2.3 其他数据及补充信息的符合性

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包括石油化工、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制造、其他服务业(物业、数据中心、通信)、其他行业(电网、汽车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自来水供应)等的生产经营服务信息和碳排放补充信息,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及补充数据信息进行核查。对涉及到的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核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参数交叉核对、数据缺失的处理方式等内容,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和补充数据的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若已经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描述了核查过程且不降低核查质量的前提下,此处对于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核查可以简化描述。

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符合性报告格式参考3.3.2.1。

补充数据表核查重点如下:

3.3.2.4实时监测数据的符合性

如重点碳排放单位装有实时监测系统,核查机构应报告实时测量设备是否经过校准,是否通过与物料平衡或排放因子计算结果的对比佐证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

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数据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核查机构应关注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中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排放对数据要求的区别。核查可采用如下方法:

-查阅燃料购买合同;

-查阅能源台帐、重点设备的能源消耗记录;

-查阅年度能源审计报告、能流图、能源消费量表、能源加工转换报表;

-查阅月度生产报表、企业台帐如水泥、催化剂烧焦、制氢、环氧乙烷、醋酸乙烷等的生产记录;

-查阅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指标、经济指标核算基础数据表、能耗经济指标一览表;

-查阅IPCC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查阅与电网公司的结算单或购售电发票(包括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

-查阅供应商发票;

-查阅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查阅供热协议及发票;

-查阅废弃物处理协议;

-查阅氧化率、热值以及产品或燃料化学分析报告;

-访问温室气体管理人员、燃料采购人员等;

-查阅移动源加油记录、燃料购买记录及尾气净化剂添加记录;

-道路运输企业查阅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电力消耗记录及统计台账(报表);

-观察实施监测的运行以及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

-查看或确认核查过程中涉及的其它可用的证据。

3.4 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排放报告中每一个测量设备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序号、规定的和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的标准。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测量设备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测量设备较多(每同类设备多于10个、单个计量设备计量数据的排放量小于总排放的5%)或测量设备不受重点排放单位控制,可调整报告格式,仅报告监测设备数量,但核查机构应确保此项简化不影响核查工作的数据质量。报告格式如下:

32.png

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测量设备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查阅校准报告、设备维修和更新记录;

-现场观察设备校准标签;

-查阅《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查阅《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表及能源计量网络图》;

-与测量设备管理人员交谈等。

3.5 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结果

A)报告内容

3.5.1 计算过程及结果

核查机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详细报告如下核查发现:

-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

-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

-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最终结果计算是否正确;

-本年度排放量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的对比,对存在异常变化(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含)以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20%(含);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下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30%(含))的原因的核查发现;

-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3.5.2 不确定性分析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影响其直接排放量主要不确定性因素和不确定性量化的计算结果进行核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每个影响因素的合理性;

-活动水平数据不确定性量化结果的合理性;

-排放因子不确定性量化结果的合理性;

-排放量不确定性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误差传递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对开具的不符合进行简要描述(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

B)核查方法

-请排放报告编写人员现场演示计算过程;

-查阅排放报告中的公式关联;

-利用EXCEL表格验算;

-与年度能源报告结果交差核对。

3.6 新增排放设施及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

3.6.1新增设施基本信息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产运行的设施的名称、型号、物理位置和投产时间等内容进行核查,确定企业填报信息与现场设备信息一致。

B)核查方法

对新增设施的开始投产运行时间的核查,可查阅以下证据:

-外部验收报告(如环保、消防验收报告);

-内部验收报告;

-租赁协议;

-统计报表(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或其他行业的统计年度和定期报表);

-企业提供的其他证据。

对新增设施信息的核查:

-现场观察新增设施的位置、型号;

-查阅可研报告或环评报告的批复;

-查阅固定资产能评报告。

3.6.2新增设施生产数据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产运行的设施的生产数据(如产值、产量、建筑面积、供暖面积和供热量等)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单位、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确认的数值以及核查结论。核查机构对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B)核查原则

数据选取采用以下的优先序:

1)新增设施的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应分别单独测量获得;

2)如果生产数据无法获得而排放数据可获得,可按照排放数据分摊推算生产数据;

3)如果生产数据可获得而排放数据不可获得,不能按生产数据分摊推算排放数据。排放数据可按照生产负荷或产量等分摊推算;

4)如果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都没有单独测量的数据,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首先估算新增设施的排放数据;

- 然后按照排放数据分摊推算新增产值的生产数据。

3.6.3新增设施排放量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新增设施的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排放量进行核查。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的核查发现可与核查报告中的3.3.2.2和报告中的3.3.2.3相协调,如果前面的核查发现已经描述很详细,这里简要描述一下即可。

B)核查方法

同对既有设施的核查。

3.6.4新增设施排放强度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新增设施的排放强度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详细报告排放强度计算过程。

(计算方法:排放强度=所有新增设施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所有新增设施对应的生产数据)。

B)核查方法

验算计算过程。

3.6.5新增设施替代既有设施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新增设施中那些对既有设施替代的新增设施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替代既有设备的情况、排放量。如有既有设施退出,也应在本节中详细描述核查发现。

B)核查方法

-查阅新增设施的可研和环评批复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替代既有设施;

-现场观察设施;

-验算排放量的计算过程

3.6.6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既有设施退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既有设施退出的基本信息及在历史基准年及上一年度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

B)核查方法

-查阅设施、设备管理台账、企业运行情况统计与说明等;

-现场观察;

-验算既有设施退出在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等的计算过程。

3.7 未来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描述的未来3~5年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特别是针对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等方面采取的计划或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和未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结果。核查机构应对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报告内容应包含:

-控制措施的内容及其与法规的符合性;

-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过程及计算是否正确;

-未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过程及计算是否正确;

-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B)核查方法

-与管理人员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员交谈;

-查阅能源审计等相关报告中的节能措施;

-利用EXCEL表格验算排放量的估算。

3.8对监测计划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监测计划进行核查,确认根据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要求建立的监测计划合理性和执行情况,并报告如下的核查发现,格式参考下表:

-监测计划版本及修订情况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报告主体描述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各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获取方式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上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合理性和核查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核查发现;

-核查年度的下一年度监测计划合理性的核查发现;

B)核查方法

-访谈确认监测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查阅相关参数的检测报告;

-观察现有监测设备的配置情况;

-访谈了解监测设备的下一步配置计划。

3.9对京内移动设施和京外能源消费总量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其他能源消费信息进行核查,并报告如下核查发现:

-能源消耗(燃料品种、电力等)是否完整;

-消费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B) 核查方法

-查阅油品购买记录;

-查阅移动源行驶里程;

-查阅能源平衡表。

核查机构应注意,交通设施的京内移动设施和航空器的排放应作为核算边界内的排放设施纳入核查范围,而不应当作为本节核查的内容。

3.10对数据质量管理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是否按标准和规定进行仪表的校准和检定;

-是否明确了管理部门,专人负责数据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工作;

-是否建立了数据的监测、收集和获取的规章制度;

-是否制定了数据缺失、生产活动变化以及报告方法变更的应对措施;

-文档管理是否规范。

B) 核查方法

-与管理人员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员交谈;

-查阅企业规章制度及监测计划等确认。

4. 核查结论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或否定的核查结论。只有当不符合关闭后,核查机构才能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应包含下列内容:

-4.1 核算、报告及方法学的符合性;

-4.2 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

-4.2.1 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的声明;

-4.2.2 经核查的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

-4.3 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

-4.3.1 本年度排放量波动的原因说明;

-4.3.2排放下降幅度说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含)以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20%(含);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下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30%(含);

-4.3.3本年度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包括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对比的情况。

-4.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

-4.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包括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对比的情况;

-4.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包括是否符合既有设施调整、既有设施退出、新增设施、新增替代既有设施的活动水平和排放量等情况。

-4.5核查过程未覆盖到的问题的描述。

5. 附件

附件1:不符合清单

核查机构应采用如下格式,详细报告在核查过程中开具的不符合,以及重点碳排放单位对不符合的原因分析、纠正及纠正措施以及最终的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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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对重点碳排放单位那些虽然不违反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但是将来有可能出现误报告或不符合的情况提出建议。

(五)参考文件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参考文献及核查过程的支持性文件的清单。

附件:1.核查报告基本格式

2.扉页核查结论模板

附件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控和配额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核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推动实现北京市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

一、历史基准年

(一)核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历史基准年份为2016—2018年。

(二)新增设施计入期为2019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设施。

二、各行业配额核定方法

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特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配额核定方法主要分为基准线法、历史总量法和历史强度法以及组合方法。

(一)基准线法

1.火力发电行业(热电联产)配额核定方法

火力发电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包括供电配额(Ae)和供热配额(Ah)两个部分,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

T=Ae+Ah(1)

(1)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配额(Ae)

计算方法为:Ae=Qe×Be×Fr(2)

Qe为机组供电量,单位为MWh;Be为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基准;Fr为机组供热量修正系数,Fr=1-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机组供热比。

(2)机组供热二氧化碳配额(Ah)

计算方法为:Ah=Qh×Bh(3)

Qh为机组供热量,单位为GJ;Bh为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

根据机组的压力参数、容量级别和燃料类型,将机组划分为燃气F级和燃气F级以下及其他机组,共2类。2类机组供电量排放基准值、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和机组供热排放基准值,详见附件1。

(3)发电企业中纯供热的设施(非热电联产供热),按照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配额核定方法核发配额。

2.水泥制造行业配额核定方法

水泥制造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包括熟料生产配额(AC)和废弃物协同处置配额(Aw)两部分,计量单位为吨。

计算方法为:T =AC+AW(4)

其中:AC=Qc×Bc(5)

AW=Qw×Bw(6)

Qc和 Qw为水泥制造企业活动水平,分别为熟料生产量(吨)和废弃物协同处置量(吨)。Bc和Bw分别为熟料生产和废弃物协同处置二氧化碳排放基准值,基准值详见附件1。

3.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数据中心配额核定方法

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数据中心重点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计量单位为吨。

计算方法为:T =Q×B(7)

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Q为企业自产热源供热量(GJ),B为企业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值;数据中心Q为IT设备耗电量(MWh),B为数据中心二氧化碳排放基准值,基准值详见附件1。

(二)历史总量法

石化、其他服务业(数据中心除外)、其他行业(电力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除外)配额核定方法

上述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历史排放总量法核定,包括既有设施配额(A)、新增设施配额(N)、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

T = A + N + △(8)

(1)既有设施二氧化碳配额(A)

计算公式为:A=E×f(9)

E为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f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2。

(2)新增设施二氧化碳配额(N)

按照2018年度上述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量,按照两档核算新增设施二氧化碳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对于2018年度碳排放量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新增设施配额核算公式为:

(10)

对于2018年度碳排放量不足1万吨的单位,新增设施配额核算公式为:

(11)

QN为新增设施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Q2018为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度活动水平;E2018为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度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B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详见《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5〕739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6〕715号)等文件。

(3)二氧化碳配额调整量(△)的核定

一是对于履约年度已停产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或已停产的生产线,不再核发其配额。二是对于履约年度既有设施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应调整该既有设施在基准年排放量的基础上核发配额。三是针对非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量配额富缺特殊情况,采用配额调整机制。(详见附件4)

(三)历史强度法

其他行业中电力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配额核定方法

上述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历史排放强度法核定,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

计算公式为:T=QA×I×f(12)

QA为履约年度既有设施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如供热量、供水量等;I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f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1。

(四)组合方法

交通运输行业配额核定方法

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包括固定设施配额(Ts)和移动设施配额(Tm)两部分。计算公式如下,计量单位为吨。

T = Ts+ Tm=Ts+Qm×Im×fm (13)

固定设施二氧化碳配额(Ts)计算方法同本章“(二)历史总量法”;Qm为履约年度运输总周转量或运输总里程;Im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fm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1。

三、关于配额发放

对于既有设施配额,市生态环境局将直接免费发放至各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账户。

对于满足新增设施和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碳排单位,须按相关要求提出新增设施配额调整和配额调整申请,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根据核查和抽查结果,对满足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相关规定核发配额。详见附件3和附件4。

对于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核定配额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将根据其履约年度经核查确认的实际生产量或服务量等生产经营数据,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予以调整配额。

四、关于北京市低碳出行活动排放因子更新

对于本市已经发布的《北京市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版)》,根据市交通委2020年公开发布的交通出行、行业能耗等相关数据,对北京市不同出行方式碳排放因子进行了更新,详见附件5。

附件:1.配额核算基准值

2.2019年度和2020年度控排系数表

3.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4.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5.北京市2021年低碳出行活动碳排放因子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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