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01 09:53
来源:生态环境部
8.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市(地)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官方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设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地)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转送至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负责)
(三)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机制。
9.强化依法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依法健全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专门监督。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负责)
10.纳入信用监督。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负责)
11.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鼓励企业以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生态环境部负责)
(四)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设。
1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在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中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规定。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地方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环境信息披露请示报告制度。(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负责)
13.健全相关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中,增加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上市公司发行环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落实相关要求。发展改革、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负责)
14.落实企业守法义务。强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加大对环境信息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负责)
15.鼓励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工作规范,引导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信息披露市场服务,对披露的环境信息及相关内容提供合规咨询服务。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负责)
三、实施保障
(一)落实地方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定期督促调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二)形成部门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任务。工作中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导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遴选典型并宣传推广。
(三)细化工作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紧抓工作落实,加快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制修订,确保改革任务顺利推进。2021年,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2022年,完成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修订。2023年,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
有关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参照方案相关规定实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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