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6 11:17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去年疫情期间推出的差异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制度,由临时性措施正式“转正”,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
《方案》明确,对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
《方案》设定了5个基本条件和6个筛选条件,主要考虑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企业环境守法情况等因素,企业同时满足5个基本条件和1个(含)以上筛选条件,即可纳入正面清单。同时,《方案》设定了企业移出正面清单的5种情形,主要考虑发生严重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还明确存在恶意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移出清单后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
《方案》指出,海南将实施动态调整管理,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正面清单有效期原则为3年。正面清单严格贯彻落实优服与严管的要求,一方面,为正面清单企业开展“体检式”现场帮扶,定期开展交流座谈,提供“定制式”环境管理服务。另一方面,严格依法查处正面清单企业的恶意违法行为,并将违法企业及时调整出正面清单,加大检查频次。
《方案》明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做到“无事不扰”,原则上只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大力减少正面清单企业迎检负担。同时,对正面清单企业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并通过公开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另外,正面清单企业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发现问题线索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程序开展现场检查。
附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通过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守法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严格依法履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各类现场执法检查活动。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指导帮助加强环境管理,推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三)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原则。对正面清单企业(含建设项目,下同)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并通过公开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明确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对正面清单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案,并对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下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生态环境局配合,负责落实正面清单具体工作。
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正面清单企业的编制、动态调整、公示、发布和信息维护等具体工作,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符合正面清单条件的企业名单,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非现场监管。
(二)正面清单企业纳入条件。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监管执法能力,依托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开展正面清单纳入工作。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做到环境管理规范,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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