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04 10:51
来源:吕梁人大之声
(四)加强禁煤区以外区域的民用散煤管理,建立完善民用清洁燃煤采购、储存、供应机制,保障清洁燃煤供应。
第十三条 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生产使用企业外,禁止销售、储存、运输、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一)合理确定产业布局,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禁止新建、扩建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二)对列入高污染行业退出目录的项目有计划地调整退出,支持高污染项目实施技术改造或者自愿关闭、搬迁、转产;
(三)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合理布局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产业和规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充分考虑园区环境容量的承载能力,引导企业项目有序进入和退出园区。
第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防治大气环境污染;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列入高污染行业退出目录的工业项目;
(二)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和产品;
(三)不得采用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
(四)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永久性监测点位、采样监测平台,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实时监督监测;
(五)重点污染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七)在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严格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错峰生产、施工、运输的规定。
第十六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及油罐车、气罐车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二)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从事露天烧烤;
(三)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得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