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10 10:34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江苏发布焦化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做了具体要求,其中大气污染物尘硫硝的要求是10/30/100。详情如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发布的相关文件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其相关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焦化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焦化行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焦化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钢铁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466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37186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 639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68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
HJ 690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可溶物的测定索氏提取-重量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8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956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067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76 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1147 水质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焦化行业 coke 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联合企业炼焦分厂。
[来源:GB 16171-2012,3.1,有修改]
3.2
常规焦炉 machine-coke oven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来源:GB 16171-2012,3.2,有修改]
3.3
热回收焦炉 thermal-recovery coke oven
集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于一体的焦炭生产装置,其炉室分为卧式炉和立式炉。
[来源:GB 16171-2012,3.3,有修改]
3.4
半焦(兰炭)炭化炉 semi-coke oven
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 ℃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本文件简称为“半焦炉”。
[来源:GB 16171-2012,3.4]
3.5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来源:GB 16171-2012,3.8]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来源:GB 16171-2012,3.9]
3.7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来源:GB 16171-2012,3.10]
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钢铁工业企业内设有炼焦化学生产设施的,指炼焦化学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 16171-2012,3.11,有修改]
3.9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焦化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来源:GB 37822-2019,3.1,有修改]
3.1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来源:GB 37822-2019,3.3]
3.12
多环芳烃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bons(PAHs)
含一个苯环的芳香化合物。本文件多环芳烃是指特定的苯并(a)芘、荧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茚并(1,2,3-c,d)芘、苯并(g,h,i)苝六种污染物。
[来源:GB 16171-2012,3.15]
3.13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7822-2019,3.4]
3.1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来源:GB 16171-2012,3.14]
3.1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来源:GB 16171-2012,3.6]
3.1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来源:GB 16171-2012,3.7]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
4.2焦化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的水质,其pH、SS、CODCr、氨氮、挥发酚、易释放氰化物、多环芳烃(PAHs)、苯并[a]芘及萘的浓度应满足表1中相应间接排放限值,监控位置为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的回用水池内挥发酚应满足表1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监控位置为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的回用水池内。
4.3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大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执行时间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5.2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 有组织排放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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