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19 11:33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日前,天津发布《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于11月15日实施。玻璃窑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是10、50、200。详情如下: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 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立峰、孙蕊、王浩、赵翌晨、温娟、回蕴珉、李敏姣、张雷波、闫平、常 文韬、宋兵魁、王荫荫、邹迪、周广琨、文亦青、王兴、冯真真、闫佩、谷峰、张洪雷、常高峰。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批准。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 达标判定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8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26453界定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26453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平板玻璃 flat glass
板状的硅酸盐玻璃。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1]
3.2 平板玻璃工业 flat glass industry
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2]
3.3 玻璃熔窑 glass furnace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架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3]
3.4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烧方式。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5]
3.5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ion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的浓度平均值,单位 为mg/m3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6]
3.6 排放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7]
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存放、开放式输送扬尘,以 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8]
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况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 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 mg/m3 。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9]
3.9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 施。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10]
3.10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 目。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11]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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