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09 11:12
来源: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月8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 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 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跨区域转移的退出炼铁、炼钢冶炼设备,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出让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洛阳、三门峡市,济源示范区。所称市级是指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跨区域是指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跨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五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 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附件1)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以下五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
(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
(三)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
(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
(五)对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
第八条 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包括相应预处理及精炼设施)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涉及跨区域置换的,须附产能出让公告(附件2)。
(三)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确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对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出让至不同企业的,产能出让方应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公告(附件3)中一并列明,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
第九条 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企业按本细则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对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确认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意见表(附件4),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附件5),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置换申报材料(本细则第十一条)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受理和审核,视情况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附件3)。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置换的,退出钢铁冶炼项目企业按本细则要求,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产能出让申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受理,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确认产能出让核实意见表(附件6),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附件5),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布产能出让公告(附件2)。公告后,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本细则第十一条)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于出让至省外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产能出让公示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视情况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附件2)。
第十一条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介绍及有关文件。
2.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加盖企业公章)。省内退出项目须备注钢铁冶炼设备位置坐标(格式:北纬××°××’××”,东经××°××’××”)。
3.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意见表(附件4)。
4.退出项目企业和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关于按期拆除用于置换退出设备的承诺书(附件7)。
5.跨区域置换的,提供出让方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退出产能出让核实意见表(附件6)、退出产能出让公告(附件2),以及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关于产能出让的确认意见(附件5)。
6.退出产能企业有多台冶炼装备的,须提供企业冶炼设备及产能(分配)清单。
7.产能出让方、受让方企业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分别出具)。
8.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审核确认××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请示》,须明确初审意见。
9.跨区域建设的,退出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审核确认××项目产能出让信息的请示》,须明确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对建设项目备案前拟建(或退出)冶炼设备数量或产能发生变更的,建设项目企业须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重新制定、报送产能置换方案。变更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时,原产能置换方案同时撤销。对项目备案前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企业须函告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及时在门户网站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备案前产能置换方案须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产前产能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并留存拆除前、中、后期影像资料,由退出设备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企业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对同一台冶炼设备的产能拆分出让的情形,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实际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相关设备须按要求拆除到位。完成拆除后,由退出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拆除情况进行市级验收,通过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验收申请,附用于置换的产能设备去向清单以及具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出具的设备处理证明文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对拆除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投产前,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方案核实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核实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对建设项目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不一致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第十六条 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涉及跨区域产能置换,产能出让方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退出设备拆除到位。对于确需保留冶炼设备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业遗址公园等,须由产能出让方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附件:
1.炼铁炼钢产能核算表
2.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3.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4.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意见表
5.同意产能置换确认意见报送样式
6.产能出让核实意见表
7.承诺书报送样式
河南省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要求,结合我省电解铝行业发展形势,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包含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建设项目,应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二条 可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规项目产能,须在2017年10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内,但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2013年以前关停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规产能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产能数量须以备案或者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值为准。
第三条 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实施产能置换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相关要求实施,妥善解决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产能退出企业须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产能退出报告(包括退出产能指标相关信息、产能退出、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等责任落实情况),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建设项目与退出项目均位于河南省境内但不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的,产能退出企业须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产能退出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退出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条 电解铝企业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实施产能置换的,产能退出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确保退出产能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并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产能退出报告,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附件1),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公告后,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退出情况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项目不在河南省境内的,由退出产能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告。
第五条 电解铝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实施产能置换的须附产能出让公告。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企业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附件2),无异议后公告。
第六条 企业获得的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须优先用于本企业现有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
第七条 电解铝建设项目产能置换中如存在以下情况,视同违规项目,各地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
(二)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备案、复建的;
(三)投产或复产前,相应退出产能未落实相关淘汰要求、具备重启条件的;
(四)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五)弄虚作假,不符合产能置换政策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产能置换方案的初审和监督落实工作;退出产能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退出产能按时拆除到位。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各地组织开展产能置换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对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电解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实施严格整顿。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附件:
1.关于**企业产能退出的公示
2.关于**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
3.产能置换方案申报材料清单
河南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水泥、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重复建设,进一步巩固去产能成果,加快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推进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产能置换工作质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泥和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适用于全省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改、扩)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在建项目。
第三条 我省原则上不再承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水泥熟料产能,全省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置换承接的相关产能,须是来自省内的合规有效产能。允许我省平板玻璃生产线(光伏压延玻璃原片生产线除外,下同)建设项目置换承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合规有效玻璃产能。
第四条 对于我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在省级层面成立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4个省直部门参与的建设项目部门会商机制,对相关行业实施的兼并重组、原厂区内部改造、异地改造和实施搬迁等方面涉及产能置换等事宜,集中会商研究解决;对会商机制难以解决的相关重大项目和复杂问题上报省政府研究。
第五条 全省所有新(改、扩)建的不单纯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严禁全省各级项目备案(核准)主管部门未经产能置换违规备案新(改)建扩大产能的所有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对于确有必要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产能置换政策实施产能置换后再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实施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减量置换,是指企业项目建设产能须小于有效置换退出的生产线产能;实施产能等量置换,是指企业项目建设产能等于有效置换退出的生产线产能。产能置换比例,是指有效置换退出的产能与用于项目建设产能之比。
第六条 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如同一厂区内两条生产线在原厂区内实施技术改造“拆二合一”不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须逐级核实确认并公示技改项目建设情况后,报请省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需要(如修建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设施或由于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发展规划等带来的相关企业生产线退城入园等客观因素),导致不属于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迁建严格限制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情况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须逐级核实确认并公示迁建项目有关情况后,报请省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四)光伏压延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对于新建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生产技术先进性及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由省级主管部门公告项目情况信息(附件5)。此类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应严格履行承诺,切实保证不生产建筑玻璃产品。关于光伏压延玻璃建设项目的听证论证等具体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发布的有关具体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界定。
第二章 置换产能核定和退出
第八条 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规定:
(一)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至少须关停退出2吨产能,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至少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
(二)平板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产能减量或等量置换。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至少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产能等量置换,产能置换比例为1:1。
(三)利用限制类水泥熟料产能拟建设的生产线项目,实施产能减量置换。对于使用国家最新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指标作为省内相关建设项目置换指标或者用于跨省相关建设项目置换指标的,每建设1吨产能至少须关停退出2吨产能,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四)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其产能指标可减半,按照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附件1)中对应的产能乘以0.5换算核定。但新建的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产能不能再用于置换为通用水泥熟料和其他特种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其他特种水泥熟料产能置换比例与通用水泥熟料相同。
第九条 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指标,其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过的JT窑),且在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更新公告的本地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企业正式申请提出生产线产能置换的,须出具产能出(受)让双方正式签订的产能置换转让协议等合规有效手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线产能指标,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已超过国家或我省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产能,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生产线产能,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过期的生产线产能。
(二)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三)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四)光伏压延玻璃生产线产能。
(五)企业正式申请置换出让(退出)生产线产能时,生产线水泥窑炉或玻璃熔窑等生产主体设备(关键性装备)已经拆除的相关产能指标。
(六)已形成置换利用既定事实的出让(退出)产能指标。
第十三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若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其实际产能确定;若实际产能大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其备案或核准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须按附件1、附件2推算确定。对于JT窑产能,按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产能核定。
第十四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关停并完成拆除退出工作。采取产能分拆方式用于置换退出的生产线,按其置换产能最先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来界定分拆退出产能生产线的拆除时限。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生产线投产前向生产线产能出让地的地市级主管部门函告有关项目建设投产情况。对于属于国家或我省明令淘汰落后产能的生产线,该类生产线产能指标属于淘汰落后拆除期限内正式申请置换且已经发布省级公告的,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拆除退出时限组织实施。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由于债务纠纷、有关人民法院查封设备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拆除的,暂且视同已拆除,但不得恢复生产,待具备拆除条件后立即拆除。退出产能设备拆除工作完成后,由产能出让地的地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后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呈报生产线产能出让拆除退出情况报告,待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复核验收通过后发布生产线产能出让拆除退出公告。
第三章 置换(出让)方案制定和公告确认
第十五条 全省有关企业申请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由受让产能企业制定完成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以下简称置换方案)(附件3),由出让产能企业制定完成生产线产能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附件4)。
全省各级有关主管部门须逐级做好对置换(出让)方案公示及其他申报材料的核实确认工作,确保置换(出让)方案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准确性,对置换方案和出让方案的公示时间分别不少于10个、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地市级主管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产能置换(出让)方案、产能置换(出让退出)核实确认意见表(附件6、附件7)。
(一)置换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确认。产能受让企业制定完成方案后,将方案等申报材料一并报请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公示,由地市级主管部门连同方案公示情况和产能置换核实确认意见表等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须由省级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予以公示、公告。
该方案的制定包括建设项目情况和出让产能情况,但可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情况方面: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规格型号及数量,计划点火投产时间等。出让产能情况方面:出让产能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核定产能,计划关停时间和计划拆除时间,水泥企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1.省内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涉及承接利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置换受让产能的,须在省级主管部门公示置换方案前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产能置换听证会,并须同时出具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出让方案公告。对跨省份承接置换平板玻璃产能的,省内相关各级主管部门在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公示置换方案前,须先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市级主管部门报请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产能置换听证会。待听证会论证后,再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听证结论作出是否公示、公告置换方案的决定。跨省产能置换听证会应充分发挥政府、协会(中介机构)、专家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论证作用,切实为政府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2.省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利用省内置换受让产能的,不必召开产能置换听证会,但须经过省级主管部门的置换(出让)方案公告确认。对于跨省辖市利用置换受让产能的,由产能受让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主管部门初步核实确认置换方案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准确性,并将置换方案的公示情况连同产能置换核实确认意见表等申报材料一并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予以公示、公告。
对于置换产能双方属于同一地市的,由产能置换所属地市级主管部门同时负责核实确认置换(出让)方案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准确性,并分别将置换(出让)方案公示情况连同产能置换(出让)核实确认意见表等申报材料一并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告。
(二)出让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确认。出让方案的制定包括出让产能情况和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由企业按照附件4制定完成后,将方案等申报材料一并报请产能出让地县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该方案公示情况等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地市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公示后,由地市级主管部门将方案公示情况和产能出让退出核实确认意见表等申报材料一并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六条 置换方案已公告但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在指标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并经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市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无异议后,报请省级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予以撤销或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涉及跨省产能置换的,根据方案实施进度分别由出让地、转入地予以公告。原方案经省级主管部门获准撤销或变更的,对符合要求的产能指标可以继续置换使用。
第十七条 对地市级主管部门开展产能置换工作核实确认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
(一)紧密结合本地区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发展实际,统筹考虑产能置换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容量、能耗指标、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科学论证决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国家最新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全面把握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拟建光伏压延玻璃生产线项目的全国性听证会论证工作,并依据听证会的书面结论做好相关项目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对已经正式受理的企业产能置换工作,应当以采信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实地查验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确认。省级主管部门将委托省级及以上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实地查验后,出具涉及产能核定等产能置换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第四章 工作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全省所有产能置换申请企业对有关建设项目产能置换(生产线产能出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省级主管部门已发布的置换(或出让)方案公告各项内容标准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省级主管部门已发布的出让方案公告规定时限关停并拆除用于置换的生产线产能项目,并主动收集整理好有关产能置换工作的全部申报材料(资料)文档和影像资料,积极配合做好省级主管部门退出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加强做好产能置换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好产能置换材料文档和退出产能的拆除前、中、后影像资料。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设项目产能置换(生产线产能出让)方案的核实确认工作,认真组织查验本辖区内产能置换建设项目的实际生产能力,对本辖区内出让退出产能生产线关停及拆除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验收。及时做好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生产线拆除退出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在产能置换建设项目投产前,对已公告的置换方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出让退出产能生产线关停及拆除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省级主管部门已经发布的置换方案公告内容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函告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对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方案公告。同时,将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作出处罚,并将涉事企业纳入诚信体系“红黑榜”名单管理,推动实施联合惩戒企业失信行为。对建设项目产能置换(生产线产能出让)方案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地区,除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外,将暂停该地区的产能置换工作。对产能置换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人员,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线产能出让所属企业在组织实施相关拆除工作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确保生产线拆除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相关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提醒和指导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
2.平板玻璃熔窑产能换算表
3.(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
4.(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出让方案
5.(光伏压延)玻璃建设项目情况公告
6.产能置换核实确认意见表
7.产能置换出让退出核实确认意见表
8.(光伏压延)玻璃建设项目核实确认意见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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