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1 16:03
来源: 中晶研究院
积极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弥补常规污染物治理的缺失,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已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新要求和新方向。在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存在风险的污染物有很多种,有的已被发现,有的尚未被发现;有的已被纳入管控体系,有的尚未被纳入管控体系。这表明,单纯的常规污染物治理体系本身存在需要弥补的不足之处。这是对污染物治理提出的新要求,要对新污染物应进行行之有效的动态治理。
具体而言,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新污染物多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在环境中即使浓度较低,也可能具有显著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其危害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就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而言,其所体现的主要特点就是动态治理。在动态治理的基础之上,继续坚持科学治理、精准治理、依法治理、智慧治理、协同治理、开放治理等多种治理方式,方能不断提升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为美丽中国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治理支持。
一是回顾历史,明确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新方向。
我们发现,近年来我国对于新污染物治理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进行战略、政策、管理和技术的准备。
(一)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对臭氧、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2021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2021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会议强调,要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由此可见,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强调要抓好新污染物治理,从“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到“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再到“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要求逐步深入,力度不断加大,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凸显出来。在2022年1月7日召开的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表示,要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
(二)从政策层面系统谋划。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部分提出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和“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的要求。2021年10月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继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建设。2021年11月2日印发实施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在2022年1月7日召开的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表示,要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由此可见,对于新污染物治理,我国已从战略和政策等层面进行了充分准备,为其指明了治理方向和治理路径。
二是聚焦现实,明确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新要求。概而言之,我国新污染治理具备以下特征:
(一)动态治理。要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国内外关注且环境检出率高的其他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主要环境排放源,适时制修订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动态更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研究制定禁止或限制用途的化学物质名录。在此基础上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定期更新发布。有条件的地区在落实国家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先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调查、环境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因地制宜制定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制定完善有关地方政策标准等。这表明,动态治理将成为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新常态。新污染物治理的各相关方或治理主体,都要适应我国新污染物动态治理的新要求,并进行充分准备和前瞻布局。
(二)科学治理。要系统构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制修订危害评估、暴露评估、风险表征、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数据质量评估、危害特性测试方法、计算毒理评估与应用等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要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减排技术以及污水处理、饮用水净化、固体废物处置、污染土壤修复等过程中新污染物去除技术研发,提升风险管控与污染治理能力。加强新污染物前瞻性研究,探索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提升国家创新和引领能力。对于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而言,科学治理是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科学治理要体现在新污染物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因此,不管是对于风险评估、管控技术、治理技术、治理项目而言,都应该按照科学治理的精神积极推进落实,让科学治理成为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基础。
(三)精准治理。要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这表明,精准治理是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生命线。只有新污染物种类抓得准、新污染物监测看得牢、新污染物治理管得住,我国新污染物治理才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成效。
(四)依法治理。要加快推进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化学物质信息报告、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修订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时,增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就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而言,依法治理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性原则。只有建立完善和严密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才能为我国新污染物治理提供制度的保障,才能真正推进我国新污染治理才能形成长效机制,才能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做到守正笃实,久久为功。
(五)智慧治理。对于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而言,先进技术手段的采用也将是全方位和全过程的。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构建具有智慧特征的监测体系、管理体系和治理体系,形成一整套智慧治理的技术、设备、网络、平台、体系,从而将智慧治理贯穿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提升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六)协同治理。要加强社会共治。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公开。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树立绿色消费理念,推进绿色采购,引导公众选用绿色产品。这再次表明,协同治理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及新污染物治理的应有之义和重要特征。
(七)开放治理。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助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新污染物科学研究、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治理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分享国内实践成果。积极参与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行动计划谈判,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生态环境治理及新污染物治理具有全球性,是全球性议题和难题。因此推进开放治理是新污染物治理的必由之路。
(八)融合治理。就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而言,由于其所具有的动态治理的突出特点,更需要在治理过程运用到各种治理技术、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因此这就意味着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应具有系统性、综合性、一体性。客观来讲,单一的治理手段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治理成效。只有将各种治理手段综合运用,以一种融合治理的方式,积极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治理积极性和治理创新力、治理竞争力,才能不断将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进程推向深入。
三是展望未来,关注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新格局。据规划,到2025年,我国将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完成国内外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危害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落实“一品一策”,禁止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HxS类)、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六氯丁二烯、得克隆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限制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其盐类及其相关化合物(PFOA类)、壬基酚的用途,规范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基本实现重点行业二噁英类达标排放。到2035年,我国将建成较为完善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大幅提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而要实现以上目标,则需要我国新污染物治理沿着科学治理、精准治理、依法治理、智慧治理、动态治理、协同治理、开放治理的路径,以融合治理的方式,不断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进程,提升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成效,以确保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当前,我国已为新污染物治理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发展路径。今后,新污染物治理的各相关主体需要共同协同,共同努力,以积极推进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进程。在此进程中,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相关主体,均要以发展的眼光和动态的眼光来看待当前的生态环境治理现状,规划未来生态环境治理,适应新污染物治理的新要求,更好地在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作出更大贡献。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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