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30 10:22
来源:生态环境部、浙江省生态环境等相关文件
厂界的恶臭污染物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执行哪些标准?非甲烷总烃要不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厂界的恶臭是影响企业被投诉的关键因素之一,恶臭物质/VOCs最容易被监管部门溯源,现在的溯源手段非常先进,如前段时间报道的扬州化工园区内VOCs排放高值区位置污染源头查事件,扬州环境监测中心采取“专用VOCs走航监测+人工手持便携式TVOC检测仪核查”的方式,对扬州化工园区内VOCs排放高值区进行深入排查。
问:企业厂界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是否还需要执行《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4544—1993),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是否还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答:依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基于风险管控原则,厂界仅规定了苯、甲醛、光气、氯气、氰化氢等高毒害污染物的监控浓度限值;对于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根据国家环境标准体系设置原则,需要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44—1993);对于非甲烷总烃(NMHC),不再通过厂界进行管控,而是通过具体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提高无组织排放管理的有效性,厂界不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附: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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