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7 10:03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于去年发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该标准中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在有组织排放与单位边界监控要求两方面执行新标准。
据了解,在有组织排放方面,DB32/4041—2021对不同工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MHC、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等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做了明确要求。
单位边界监控要求方面,单位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以下规定,现有污染源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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