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6 09:46
来源: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2022年6月15日浙江省 “全国低碳日”活动上,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指数。环境规划院王金南院长、严刚副院长,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郎文荣厅长、王以淼副厅长出席了发布仪式。
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指数发布
王金南院长在发布仪式上做了《协同减污降碳 建设美丽中国》主旨演讲,介绍了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工作的总体思路与重点任务,解读了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指数的定义、内涵、指标体系与评价结果。
王金南院士介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指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污降碳工作,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支撑保障文件,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即将印发。建立科学合理的协同评价指标体系,准确反映减污降碳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协同成效,实现对减污降碳协同效果和措施进展的定量跟踪评估,是支撑《方案》落地实施,推动相关工作任务不断优化、取得实效的重要基础。
浙江省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萌发地,高度重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着力打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创新区。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建立了城市尺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发了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指数。该指数系统整合并量化了环境质量、碳排放、治理路径以及生态环境管理的协同增效程度,综合考虑了环境、低碳、绿色、协同发展等多方面因素,一是可用于横向排名综合反映各地区减污降碳工作成效,并分领域反映工作进展的相对优劣;二是可用于纵向比较反映各年度各项减污降碳目标、指标、任务措施的进展情况,在时间尺度上体现减污降碳工作的持续性进展;三是有助于及时发现薄弱领域和突出问题,为相关部门持续完善减污降碳工作提供决策指引,优化调整推进策略,推动和引导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为保证评价指数的科学性、合理性、客观性,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邀请了清华大学郝吉明院士、贺克斌院士、北京大学张远航院士、浙江大学高翔院士和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徐华清主任、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田成川主任等权威专家进行咨询和审议。专家一致认为浙江省开展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指数研究工作是全国首创,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性和示范价值。下一步,环境规划院将继续深入研究各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评价指数,为推动落实全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持续提供核心技术支撑。
减污降碳协同指数介绍
减污降碳协同指数(Index for Synergies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Carbon reduction,ISEC)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于2022年提出,是以评价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水平和效果为核心的综合性指数体系。从狭义上讲,它是统筹环境质量与碳排放的当前状态、工作进展、协同增效度的综合性指数评价体系,系统整合并量化环境质量、碳排放、治理路径以及生态环境管理的协同增效程度。从广义上讲,它是考虑环境、低碳、绿色、协同发展等因素,并统筹经济、能源、气候和环境体系的评价指标,主要用于评价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水平。ISEC v1.0建立了行政区层面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协同效果、协同路径、协同管理三个方面,涵盖环境质量、碳排放水平、协同耦合度、结构调整措施协同度、治理路径协同度、生态环境管理协同度6个一级指标。各项指标和计算参数的权重依据其重要程度进行确定。
(一)总体考虑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评价目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通过横向排名综合反映各地区减污降碳工作成效,同时也可分领域反映工作进展的相对优劣;二是通过纵向比较反映各年度各项减污降碳目标、指标、任务措施的进展情况,在时间尺度上体现减污降碳工作的持续性进展;三是及时发现薄弱领域和突出问题,为相关部门持续完善减污降碳工作提供决策指引,优化调整推进策略。
为实现上述三方面的目标,评价体系的设计需要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紧密衔接,并尽可能在四个方面突出特色:
一是要实现定量评价。尽量使用可量化的评价指标,减少定性指标在纵向比较中的短板;通过设计有说服力的权重体系,调整不同领域减污降碳在系统工作中的重要程度。通过最终的评价得分实现横向、纵向间比较。
二是要适用逐级评价。尽可能保证系统的延展性,能够实现由省至市、甚至到区县的评价;不仅在不同层级的评价中实现核心结论和核心指标的相互印证,也要在同一层级的评价中实现横向可比。
三是要关注评价重点。整个评价体系的设计要围绕减污降碳工作重点展开,尤其是以《方案》的核心内容为指导,切忌面面俱到。结合我国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组织的特点,在评价中需要兼顾工作效果、工作任务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在工作效果方面,重点关注空气质量改善与碳减排的协同效果;在工作任务方面,针对结构调整、源头防控、协同治理等方面的工作重点,对工作的任务措施实施进度进行客观评价;在管理体系方面,侧重于支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机制创新,评价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进展。
四是要具备评价弹性。在坚持围绕《方案》核心内容设计评价体系的同时,需要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特点和工作重点,在评价指标的选择上提供一定弹性;结合各地工作的不断推进,适时对部分指标进行调整,以反映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通过评价指标的调整变化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不断深入。
(二)指数内涵
减污降碳协同指数既考虑环境质量改善与降碳效果协同,又考虑减污降碳工作措施一体谋划以及协同管理机制的统筹融合,其内涵主要体现在协同效果、协同路径、协同管理三个方面。
减污降碳协同指数的内涵
(三)指标选取原则与思路
指标选取遵循系统性原则、代表性原则、导向性原则、可获得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运用系统思维,建立涵盖经济发展、环境改善、污染防治、碳排放控制等多维度、多层级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减污降碳协同效果、协同措施、协同管理等方面的成效与进展。
代表性原则。坚持全面系统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聚焦污染防治与碳排放管理紧密联系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核心环节及关键举措,同时反映评价对象生态环境和低碳发展的主要问题与需求,体现地区特色。
导向性原则。强调目标导向,充分体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的引领和带动方向。指标内容上既有效果性指标,也有措施性指标;指标形式上既有表征现状的状态量指标,又有表征工作进展的变化量指标。
可获得性原则。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原则,指标筛选要保证必要数据的可获取性,优先选取可以从经济社会、环境、工业等官方统计数据中获取的数据,以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可靠性。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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