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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7 14:27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6月16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指出,每年绩效分级工作分9月底前、12月底前两阶段进行,绩效评级结果与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同步更 新。企业可根据自评估情况,随时向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绩效评级申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辖区内企业申报情况,统筹安排申报企业核查,每年9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分两批次将 A 级、B(含 B-)级及引领性的企业评级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在9月底前、12月底前分两批次对各市申报A级、B(含B-)级及引领性的企业评级结果进行集中公示。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22〕20 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科学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科学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重点行业范围为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明确的39个重点行业,并将根据生态环境部新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可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制定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帮扶指导,加强绩效分级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解决企业绩效分级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提升绩效等级,推动实现重点行业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双赢。

第四条

绩效分级结果作为重污染天气或特殊时期实施差异化管控的重要依据,鼓励环保绩效好的企业多生产,让环保绩效差的企业多限产,不搞一刀切,充分发挥绩效分级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在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环保治理管理水平、环境守法等绩效分级指标的基础上,将高耗能重点行业能效指标作为一项绩效分级指标,纳入相应重点行业的绩效分级标准,A级企业的能效应达到标杆水平,B级企业的能效应达到基准水平。高能耗行业及其能效基准水平、标杆水平参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执行。

第六条

优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处于环境敏感位置等环境影响突出的重点企业实施绩效分级。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差异化管控措施。

第七条

参与绩效评级企业应为合法合规企业,申报企业应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评为 B 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要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绩效分级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绩效评级结果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业和全社会的监督,对发现的不符合绩效分级要求的企业及时进行降级处理,坚决杜绝企业借绩效分级逃避应急减排责任。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绩效分级工作流程、工作重点、时限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对各市绩效分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各市申报A级、B(含B-)级及引领性的企业评级结果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将 A 级企业绩效评级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

第十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绩效分级的组织实施,组织企业绩效评级申报,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进行认定,将审核通过的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评级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日常环境执法、生态环保督察、监督帮扶等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绩效评级企业进行降级处理,并及时将降级处理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照绩效分级标准进行等级自评,各项绩效分级指标都应达到申报的绩效等级,实事求是向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绩效评级申请和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每年绩效分级工作分9月底前、12月底前两阶段进行,绩效评级结果与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同步更 新。企业可根据自评估情况,随时向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绩效评级申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辖区内企业申报情况,统筹安排申报企业核查,每年9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分两批次将 A 级、B(含 B-)级及引领性的企业评级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在9月底前、12月底前分两批次对各市申报A级、B(含B-)级及引领性的企业评级结果进行集中公示。

第十三条

绩效评级结果实施动态调整,对绩效申报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企业,直接评为最低等级,企业在一年内不能再次申报。对在后期抽查复核、生态环保督察、日常环境执法、监督帮扶等过程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企业,进行降级处理,企业在6个月内不能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保障绩效评级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绩效评级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厅领导、二级巡视员,驻厅纪检监察组,总工程师。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印发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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