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7 11:19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四)负责规范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废液。
(五)负责对有委托关系的社会化运维单位服务保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单位受重点单位委托,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保障,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条 自动监测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自动监测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及时提供和更新设备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不得配合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测设备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部省级平台联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重点单位做好设备联网和数据传输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中载入的自动监测实施范围须满足或严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设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重点单位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停产一年及以上的。
(二)已停产且正在拆除搬迁的。
(三)已经拆除、注销或关闭的。
(四)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的点位和因子,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执行。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单位应当配套安装流量(速)计、数据采集传输仪,同时应当在监控站房、排放口、采样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废水类应安装水质自动采样设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水温有关的,还应安装温度计。废气类应安装温度、压力、湿度、氧量等烟气参数设备。
第十六条 按照“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间接反映水、大气、噪声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自动监测要求应当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未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的水、大气、噪声环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二)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的重点单位,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现场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到一个季度的;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或锅炉;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或排放口为排污单位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废气类生产设施因客观原因无法连续运行,导致小时均值数据无效的;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
(四)设区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实施的排污单位。
第十七条 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测设备符合相关环境监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优先选用支持商用密码和经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二)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及规范要求的排污口,安装、调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并能够准确、及时、稳定地联网传输监控信息和原始数据,应优先选择数字量传输方式,其中废气类主要污染物浓度一次仪表数据应直接发送至数据采集传输仪,不得经工控机处理,不满足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四)建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时限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第十三条所列标准规范文件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且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以及按照第十六条要求实施间接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在接到安装通知后3个月内,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其他重点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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