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7 11:19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一图读懂
答记者问
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赣环规字〔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中心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编制背景、工作思路及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编制背景?
答:2015年《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为推动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先后出台,《办法》已无法适用于我省当前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为提高《办法》指导性、适应性和可行性,推动省委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相关问题整改,省生态环境厅起草完成了《办法》修订,并于2022年8月26日印发。
问:《办法》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答:为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各方依法依规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编制中主要围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应用、监督管理4方面工作,严格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动力,以有关标准、规范为技术支撑,结合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实践,进一步促进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问:《办法》主要框架是什么?
答:《办法》分总则、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6章共50条。其中总则、建设2章各11条,运行维护条,数据管理3条,监督管理19条,附则2条。
问:《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明确自动监测实施范围,丰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自动监测数据定义。
二是2022年初省厅印发《江西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程》,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内部管理职能已进行了明确,《办法》对原有内容进行了弱化,强化了排污单位、运维单位、设备厂家相关责任。
三是细化明确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建设的相关要求,包括安装依据及范围、安装联网验收期限等。
四是结合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细化设备运行维护要求,包括数据有效传输率、故障处置、备用机更换、重新验收、手工检测、数据标记、档案管理等。
五是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在污染物超标和排放量计算方面的应用规则,以及数据异常、超标督办处理和数据公开要求。
问:下一步如何有效推进《办法》实施?
答:下一步,将结合常态化培训,对《办法》进行广泛培训,指导排污单位、运维单位按要求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工作。同时密切跟踪《办法》的实施成效,制订并细化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运维等相关工作程序。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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