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9:35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度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度。《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皖政办〔2018〕3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8〕30号)有效期已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延续2018年版补偿办法主要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优化了奖惩条件和补偿激励金额计算方式,起草了《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
二、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过程中,先后于2022年3月、9月两次征求了各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开展了合法合规性审查。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
三、主要原则
一是强化目标导向。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补偿的主要依据。以“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PM2.5、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为主要补偿指标。距完成目标任务有一定差距的市,适当赔付资金。
二是动态静态结合。在目标完成情况奖补之外,将各市空气质量主要指标较上年度同比改善幅度(动态指标)作为补偿的重要依据,激励同比改善幅度较高的市。同时考虑部分市空气质量较好、改善空间较小的现状,根据现状达标情况(静态指标)给予一定的补偿,激励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较好的市。
三是优化指标设置。除约束性指标PM2.5、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外,增加PM10指标。PM10虽已不再是约束性指标,但受关注度仍较高,在测算同比改善补偿时予以考虑。由于优良天数比率没有法定标准,在测算现状达标补偿时,以当前影响优良天数比率的首要因素臭氧代替。
四、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共13条。第1-2条是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第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的工作流程。第5-8条是核心条款,详细规定了补偿资金的构成和计算公式。第9-11条提出了资金使用、监管方面的原则性要求。第12-13条规定了办法解释权、生效期和有效期等。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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