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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加快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通知

时间:2023-11-29 11:34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加快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通知》,要求指导企业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为加快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减少减轻相关火灾事故。

淘汰范围为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污水处理过程中仅用于恶臭异味治理的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技术不列入淘汰范围。

关于加快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

我市目前有5000多家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采用了UV光解工艺,UV光解设备约6500套。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截至10月底,全市共发生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火灾事故超过60起,其中大部分系UV光解设备起火,同比去年同类火灾事故数明显上升。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起火直接原因主要是UV光解设备内电气设备短路产生火花、设备内发热元件热量聚集温度升高、UV光管老化破裂,引燃设备和管道内的漆渣、粉尘和可燃混合气体。今年以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火灾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也十分危险,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UV光解设备除了存在较大火灾隐患,还存在废气净化效率低、产生低空臭氧造成二次污染、灯管寿命短、能耗较高等因工艺本质难以解决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认定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为低效技术。2021年,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要求指导企业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为加快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减少减轻相关火灾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范围

淘汰范围为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污水处理过程中仅用于恶臭异味治理的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技术不列入淘汰范围。

二、淘汰标准

拆除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设备主体或灯管、插座和配套电源系统等附属元器件,断开有关电路。拆除报废的UV灯管需按危险废物送到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时间要求

分行业逐步完成上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淘汰任务,其中表面涂装行业、家具制造行业争取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行业争取在2024年9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环评审批。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阶段,原则上禁止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治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禁止新增UV光解等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

(二)加强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生态环境分局应通过向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印发通知、倡议书,组织召开宣讲会等形式,督促指导有关企业按时完成淘汰任务。

(三)正确履行行政权力。企业按政策停用、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能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不得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为由对企业进行处罚。企业按政策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能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以“发生重大变动”为由要求企业重新报批环评。此外,应做好帮扶工作,指导企业按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应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加大补助政策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在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积极引导符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条件的大气污染防治改造项目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五)严肃追究事故企业责任。对不按要求淘汰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发生火灾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计算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严肃追究事故企业赔偿责任。

(六)严格廉洁自律。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插手企业环保设施改造项目。禁止为企业指定污染防治工艺技术,禁止强制要求企业额外增加治污措施提高治污成本,禁止为企业指定从事环保工程和安全工程的公司。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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