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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时间:2024-02-27 11:31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三是碳排放核算和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国家—省—市”三级联审,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智能预警,将数据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创新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完成清缴。参与碳市场企业均建立了碳排放管理的内控制度,将碳资产管理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核算能力显著提升。

四是市场表现平稳向好。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市场活跃度和第一个履约周期相比,第二个履约周期有明显提升。截止到去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达到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第二个履约周期成交量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19%,成交额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89%。二是碳价整体呈现平稳上涨态势。由启动时的每吨48元上涨至每吨80元左右,上涨66%左右。第二个履约周期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参与交易的企业占总数的82%,比第一个履约周期上涨了近50%。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为双碳目标实现、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了企业的减碳责任。利用碳市场碳排放配额分配,将碳减排目标要求直接分解到企业,使企业成为减碳的主体,压实了企业责任,树立了“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低碳意识,实现了对第一大碳排放重点行业(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有效控制。

二是降低了行业和全社会的减碳成本。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碳市场为企业履行减碳责任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帮助行业实现了低成本的减碳。据测算,这两个履约周期,全国电力行业总体减排成本降低了约350亿元。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范围不断扩大,碳排放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不同行业间的优化配置将最终实现全国总的减排成本最小化。

三是碳市场形成的碳价,为开展气候投融资、碳资产管理等碳定价活动锚定了基准价格参考,促进了气候投融资工具创新,为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投融资提供了基础支撑、资金支撑。以碳市场为核心的中国碳定价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促进了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低碳化,从而推动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我国实际的重点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培养了一大批碳减排、碳管理的专业人才和相关机构,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我们了解到,这份《条例》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能否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总体思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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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要波(徐想 摄)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 张要波:

谢谢您的提问。一部立法的总体思路,必须要围绕并服务于它的立法目的。也就是说,我们希望实现什么样的立法目的,就应当相应确定合适的立法思路。《条例》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全国碳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围绕这一立法目的,我们主要强调三点:

一是坚持全流程管理。对构成碳排放权交易的要素和各个主要环节,包括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以及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交易主体、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制核查、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和市场交易等这些主要环节,《条例》做到了全覆盖,力求不留空白、不留盲区。

二是保持必要的弹性。大家都知道,我国碳市场总体还属于一个新事物,全国碳市场2021年7月上市交易,到现在不到3年的时间,整个建设运营还有很多需要探索和创新的地方。立足于这样一个基本的实际情况,《条例》在制定的时候,重在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框架性制度,一方面要为碳市场的运行提供基本的遵循,确保规范有序,同时在相关制度设计上,要保持必要的弹性,为今后的探索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大家注意到,《条例》的名称叫《暂行条例》,实际上也是体现了这样一个总体思路。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因为碳排放数据真实性是碳市场政策功能是否能够发挥、市场能否健康运行的关键和前提。大家都注意到,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排放数据造假这样一个苗头性问题,因此立法必须突出问题导向,及时作出有效回应。《条例》把有效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作为重要内容,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四个方面,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保障碳排放市场政策功能的发挥。谢谢!

中宏网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以及处罚额度。请问《条例》如何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谢谢。

张要波:

谢谢。法律责任是一部立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只有法律责任完善,制度才能长出“牙齿”。所以,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条例》在着力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有力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主体全面。也就是说,法律责任覆盖的主体是全面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各类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违法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只要是违反了《条例》,都要受到追究。

二是手段丰富。也就是说,制裁手段丰富多样。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丰富多样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核减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检验检测资质、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责令停产整治等。其中,既有申诫罚也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和行为罚;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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