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2.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建议或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4)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5)建议严重污染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5)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
(2)工业减排措施
①建立并定期修订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措施、停产启动条件,督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②发布预警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施减排措施。
③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依法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②施工扬尘控制: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③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
④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
此外,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4.3信息公开
应急响应城市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地)政府(行署)应当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尤其是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省指挥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4.5应急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 总结评估
省级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各市(地)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省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6.2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优先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优先保障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通信体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6.5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预案培训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3预案演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级政府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工作。
7.4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20〕36号)同时废止。
8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时的天气情况。
AQI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沙尘暴: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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