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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时间:2024-04-08 11:10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五)明确交易流程。

跨省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在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 台注册登记,按要求提交申请并参与交易。排污权交易线上成 交后,交易双方应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 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资金交割。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上年度大气未达到要求的区域,不得开展增加本行政区域相关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五 、规范排污权储备

明确储备来源。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收回、回购等形式开展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包括无偿收回排污单位已到期且未予以核定的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和其他来源的排污权。

六、规范监督管理

(一)加强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对超过排污权总量排放等违反总量控制要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明确监管要求。生态环境、财政、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执行情况,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操作管理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习总书记在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明确长三角区域要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要建立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要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路径。

根据《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相关改革试点工作。”

因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促进本市污染物减排,稳固环境质量改善成效,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亟需制定《管理办法》,在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本市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参与长三角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跨区域交易管理办法,加快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美丽上海建设。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设七条。

第一条总体要求。主要是明确工作基本原则、目标及要求。

第二条原则性规定。共4方面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对象、职责和义务。适用范围明确了办法中所称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及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定义和范围;对象明确了纳入试点区域的范围;职责明确了试点参与部门及其职责;义务明确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类型及排污单位的义务。

第三条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共5方面内容,包括。核定范围明确了纳入初始排污权的范围;核定权限明确了核定管理要求、核定部门及核定开展时间要求;核定要求明确了核定基本原则及流程要求;定价要求明确了定价原则;征缴要求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缴流程和收缴时间。

第四条规范排污权交易。共5个方面内容,包括申购范围、平台交易、市场定价、转让要求、跨区交易。申购范围明确了新增排污权实施范围;平台交易明确了交易办理要求;市场定价明确了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相关要求;转让要求明确了富余排污权转让要求;跨区交易明确了跨区交易工作流程要求。

第五条规范排污权储备。储备来源明确了储备排污权储备方式和来源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收回、回购等形式储备的排污权。

第六条规范监督管理。共3个方面,包括执法监管、监管要求、信息公开,明确了排污权监管的依据、形式、要求及接收社会监督的要求。

第七条其他事项。主要是办法实施日期和期限。

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对象。现阶段上海市青浦区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该对象范围与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保持一致。纳入范围内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参加长三角区域跨区域排污权交易。

(2)初始排污权核定范围。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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