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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时间:2024-04-08 11:10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3)明确定价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及长三角其它省纳入试点区域的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等因素,核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4)明确申购范围。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上海市青浦区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按照本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相关规定,需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的可通过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跨区域交易获取总量指标。

(5)明确平台交易。严格落实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涉及长三角跨区域的排污权交易,应通过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办理。其他情形的排污权交易应通过所在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办理。如需调整交易平台相关规定,由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专班审议确定。

三、其他说明

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相关平台建设由浙江省统一建设,涉及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总体按照《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

本市《管理办法》依照《关于浙江省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制订,主要内容未做修改,故该《管理办法》公示期未满30天。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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