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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时间:2024-06-11 11:06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7)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省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宣教培训;

(9)负责联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建立省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0)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1)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设区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形式,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全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前期准备

3.1 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制定涉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各设区市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有关要求,编修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各设区市按要求完成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2 制定企业减排预案。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预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与预报。

(1)各级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各级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和现状评价;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各级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报,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

4.2 会商。

各级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

区域联动预警和省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专家组集体参与会商。

4.3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4 预警条件。

(1)经监测预测,城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各设区市、县(市、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综合考虑气象、地形、污染传输特点等因素,南昌市、九江市、宜春市、新余市、萍乡市、上饶市、鹰潭市、抚州市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经监测预测,有3个及以上重点城市出现或将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根据预测预报情况确定区域联动预警涉及的设区市,启动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

(3)经监测预测,省内3个以上相邻的设区市城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省级预警。

4.5 预警发布。

(1)省级预警信息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审核后,报省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审核,经省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省长签发后发布。

(2)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批准或其授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副主任批准后发布。

(3)设区市、县(市、区)级预警信息发布: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政府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12379预警信息发布专号,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

4.6.信息报送。

4.6.1.信息报送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管理发布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

4.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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