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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时间:2024-06-11 11:06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4.7 预警措施。

当发布黄色预警后,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应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4.8 预警调整和解除。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加强跟踪分析,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尽早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省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5.2 省级应急响应。

省级预警发布后,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设区市应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迅速开展应急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省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大气重污染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设区市政府,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市级监测结果,先行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省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大气重污染区域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调大气重污染区域周边地区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必要时,与相邻省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5.3 区域应急响应。

区域联动预警发布后,相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设区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具体、严格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4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响应。

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各地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对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5.4.1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5.4.1.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5.4.1.2 建议性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5)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5.4.1.3 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以上。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应制定详细的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大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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