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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时间:2024-06-27 11:00

来源:乐山生态环境

2023年12月27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对乐山市前沿油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刷漆晾干房外的非密闭棚地面上有喷漆红色雾状痕迹和已漆完的3个红色安全阀配件。

【处罚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4.48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VOCs有机废气中含有苯系物、醛类、酮类、烃类、醇类、胺类、芳香族化合物等有害物质,此类有害有机物会混合在空气中被人体吸入,对身体健康产生威胁,对空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群众对此十分关切。本案反映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差、对有机物废气所造成的影响和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此类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此来督促企业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加强对有机物废气的收集治理,从而确保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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