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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投融资机制推进美丽福州建设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4-07-29 13:42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7月9日印发《关于创新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投融资机制推进美丽福州建设的若干措施》,在项目生成、项目融资、项目实施、推进机制等四个方面给予15项措施支持。详情如下:

关于创新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投融资机制推进美丽福州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创新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投融资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加快建设美丽福州,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项目生成方面

1.加大项目储备力度。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紧扣建设美丽福州、可持续发展城市总体目标,建立生态环境治理分年度项目清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福州市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以下简称“市级库”),由各职能部门对照清单定期组织本领域项目的申报和入库审核,并实行动态管理。符合市重点项目标准的“市级库”项目,按照流程申报可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或参照市重点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推荐申报列入国家或省级盘子的生态环保项目均应从“市级库”选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健委、林业局、海渔局、城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2.加大前期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保障本级项目前期经费投入。2024年在市生态环境局年度预算中,调整安排重点生态环保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首期1000万元;2025年起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市级库”项目储备情况逐步予以增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奖补,同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支持其规划研究编制、项目咨询论证评估等前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制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改委)

3.加速项目审批。落实行政许可清单制度,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一次性告知”。开通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精简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对申报进入“市级库”的,其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间较目前缩短30%以上;对已进入“市级库”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好用地、用林、用海、用能、施工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审批时间较目前缩短50%以上,其中用林审批时间较法定时限缩短3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海渔局、发改委、工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二、项目融资方面

4.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环保作为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以2023年为基数逐年加大投入,并最大化争取省级以上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资金。市级生态环保相关专项资金仅安排支持纳入“市级库”的项目,并向攻坚任务重、治理成效突出的区域倾斜。对列入国家、省政府督查生态环境领域激励名单的地方,市级财政再给予50%配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健委、林业局、海渔局、城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争取政府债券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积极争取国家债券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支持水环境综合整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生态保护修复等。每年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对“市级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予以捆绑申报。原则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每年向生态环保相关领域治理项目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健委、林业局、海渔局、城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吸引绿色金融资金。用好用足央行碳减排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建立绿色信贷企业“白名单”,引导银行加大绿色贷款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大力推广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业务。支持辖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碳中和”金融债等,降低融资成本。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低碳环保技术装备保险等绿色险种,并鼓励引入保险资金投资。(责任单位:市金融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改委)

7.实行贷款贴息担保。研究设立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池,2024年在市生态环境局年度预算中,调整安排专项资金池,首期1000万元;2025年起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市级库”项目储备情况逐步予以增排。为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企业融资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制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予以年化1%的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予以年化1%的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金融管理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健委、林业局、海渔局、城管委)

8.鼓励基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发挥现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治理企业或项目优先评审并投资。鼓励各类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公益性组织、基金会投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和生态环保产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同一管理机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责任单位:市金融管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

三、项目实施方面

9.开展项目推介。通过举办政银企研对接活动、名单推送等形式,并结合各相关展会、平台,组织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科研院所开展项目招商、专项推介与合作洽谈,引导对“市级库”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帮助项目建设单位优选设计方案、融资方案等,协调推动项目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金融管理局)

10.支持治理模式创新。推广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探索“政府直投+地方平台公司+社会资本”多元融资,推动各类工业园区引入“环保管家”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根据条件给予政府专项债务额度分配、财政资金补助、贷款利率和期限、贴息等方面优惠措施,其中,对EOD模式项目的补助、贴息,同等条件下再增加2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

11.鼓励参与项目建设。合理设置招投标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我市生态环保项目建设运营。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按规定免于收取投标保证金。发挥国资国企产业带动作用,鼓励市属工程综合服务和环保上市企业主体加大对生态环保产业的投入,开展集生态环保咨询、设计、施工及运营于一体的片区专业化或一体式综合性环保服务,延伸产业链条。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全资、控股的建设项目可依规自行组织开展咨询、设计、施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市冶城集团、水务集团)

四、推进机制方面

12.建立项目协调机制。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本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包括项目策划实施、资金投入、绩效完成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政府绩效考核等,对推进项目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人社局、效能办等)

13.加强帮扶指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工作专班,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遴选实力强的专家技术团队,常态化“订单式”开展项目指导帮扶,为项目策划申报、EOD模式项目管理、项目投融资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智库支持。采取“市队+省队+国家队”共建的模式,培育壮大市属科研机构技术力量,鼓励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聘请科研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市冶城集团、水务集团)

14.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对辖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特色专营机构、制定专门的绿色信贷管理办法、绿色贷款投放情况等进行考评,引导建立专业化绿色金融工作机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金融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其中,对考核成绩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予以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15.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常态化组织生态环保规划、政策、标准、技术的宣讲与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工作典型经验,推广新模式新机制新业态。主动融入“一带一路”,结合中印尼“两国双园”建设、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争取生态环保项目、产业与资金落户。(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与我市其他同类性质奖励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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