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1 14:22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中山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征集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的通知》,将根据“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后续将结合实际调整补助标准和范围),原则上,符合奖补对象要求的企业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资总额50%。
《通知》原文如下: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财资函〔2024〕15号)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我市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具体通告如下:
一、激励对象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及技术改造的工程减排项目和淘汰相关产污工序的结构减排项目,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企业给予激励。
(二)申报主体在中山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需有完善的环保手续(包括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申报主体(申请之日起)近三年以来没有严重环保失信(环保信用为最低等级)、环境违法行为、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以及存在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
(四)申报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是在达标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改造,切实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支持升级改造后仍为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
(五)涉及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二、激励标准
根据“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后续将结合实际调整补助标准和范围),原则上,符合奖补对象要求的企业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资总额50%。
三、申报要求
(一)减排量核算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自行计算NOx和(或)VOCs减排量,确保减排量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积极配合减排量审核和核查工作。
(二)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须于2024年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属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进行初审。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开展现场核查,确保企业项目情况与申报材料相符。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提交一份正本(复印件)及一份电子扫描件。正本必须有申报项目盖章与法人签字,所有提交材料均须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材料包括:
1.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减排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资金投入证明(发票及相关支付票据、银行流水等复印件)。
3.企业证照(营业执照、排污证等复印件)。
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要求提供的减排量核算申请材料。
四、减排量审核流程
申报项目的减排量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按照企业自行核算如实申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初审-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认定-省生态环境厅核定抽查的流程开展。企业治理项目NOx和(或)VOCs减排量经属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初审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宣传发动
(一)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务网、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本通知内容。
(二)请各镇街积极发动辖区内具备条件的项目进行申请。
(三)鼓励各相关行业协会、镇街工商联会等组织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申请。
六、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工程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申请奖补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环保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严格执行。
(二)我局将组织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省财政激励资金,最终结果以省的审核意见为准。
(三)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子林0760-88873225;徐诗琦0760-88318575。
详情附件如下:
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pdf
附件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pdf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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