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2 09:38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按照《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内部人举报、重奖举报等机制作用,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精准发现了一批重大违法犯罪线索。
2024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举报奖励领域的5个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湖南省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浙江湖州对举报某电镀加工点超标排放重金属案的群众实施奖励
【制度背景】
2021年,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公安局印发《湖州市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4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以下简称“德清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一隐蔽农房内有一加工点,散发刺鼻气味。德清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农房内存有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桶、酸洗槽和疑似阳极氧化池,地面废水汇流至收集池并通过一根软管连接至生活污水管网。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设备和生产工艺勘验研判后,立即对场地和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张某某租用该农房非法从事金属电镀业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加工废水排入生活污水管道。
2022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农房排水软管和围墙外生活污水管道窨井内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水软管内水样的铅、总铬、六价铬、镍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3标准限值0.1mg/L、0.5mg/L、0.1mg/L、0.1mg/L的15.7倍、57倍、181倍、96倍;围墙外生活污水管道窨井内水样的铅、总铬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3标准限值0.1mg/L、0.5mg/L的4.5倍、3.6倍。
【查处及奖励情况】
本案涉案的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2022年2月24日德清分局将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湖州市德清县公安局。2022年11月7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德清分局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二、安徽对举报某公司在线造假偷排污泥案的群众实施奖励
【制度背景】
2020年,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施行《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分别给予1000元-20000元奖励。全省16个设区市均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人可采用电话、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群众微信举报含山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期间偷排污泥进入得胜河,并违规操作自动监测设备。根据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经查,2022年3月16日-17日,该公司员工采取私设消防水带的方式,将污水处理项目的泥水混合物偷排至得胜河。该公司总经理丁某擅自拔掉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取样管,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监测实际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利用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2023年6月29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32万元罚款。
本案涉案的公司总经理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8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已对丁某提起公诉,待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三、江西赣州对举报某电镀厂暗管超标排放电镀废水案的群众实施奖励
【制度背景】
2021年,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赣州市财政局出台《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及微信等途径举报偷排、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4%、3%、2%给予奖励,对重大举报和内部举报的给予双倍奖励。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瑞金市大布4S汽车城某车间异味扰民问题”。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许某于2023年3月利用汽车城2楼维修车间开办了一电镀厂,该厂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及环评审批手续,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维修车间外壁的管道排入厂区雨水管网,最终进入外环境。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电镀厂外排废水中总铬、总铜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0.5mg/L、1.0mg/L的23.3倍、193.8倍。
【查处及奖励情况】
本案涉案的许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7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已对许某等6人提起公诉,待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6万元奖励。
四、山东济宁对举报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偷排污水案的群众实施奖励
【制度背景】
近年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先后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拓宽举报奖励渠道,调整优化发放方式和部分举报奖励情形。以处罚、处理结果为基础,按照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奖励,单次最高可奖励50万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以下简称“金乡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金乡县锦绣路北侧雨水管网处有白色污水流入路边沟渠,怀疑周边企业偷排污水。金乡县分局执法、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溯源排查,发现污水来自某公司电泳车间南侧雨水收集井,监测人员现场提取水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处废水化学需氧量为2280mg/L,超出《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 37/3416.1—2018)表2标准限值60mg/L的37倍。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水调节池底部有管道与厂区雨水管网相连,最终查明了其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2月28日,金乡县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金乡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金乡县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5日。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联动机制有关规定,金乡县分局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五、湖南对举报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案的群众实施奖励
【制度背景】2023年,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湖南省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设立了省级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平台,实现举报受理、登记、核查、奖励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全过程电子化。举报问题查证属实后,举报人将获得最少1000元、最高50万元的现金奖励。【案情简介】2023年4月,有群众反映衡阳市祁东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将生产废水偷排入周边河流,导致该段河水颜色明显异常。经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以下简称“祁东分局”)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最终查实该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在废水总排口处设有一自来水阀门,通过软管将自来水混入总排口废水,稀释后混合外排,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经现场采样,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中一级标准限值100mg/L、15mg/L的13.56倍、5.20倍。【查处及奖励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5月4日,祁东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对其处以27万元罚款。祁东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祁东县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行政拘留10日。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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