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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印发

时间:2024-10-23 14:50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要求,将在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更新。

《山西省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于10月11日正式发布,要求在尊重车辆所有人意愿前提下,全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报废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更新。按照《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24〕7号)要求,有序开展我省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

下面是原文↓

山西省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提前淘汰更新国四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有序推广新能源、甲醇、燃气营运货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尊重车辆所有人意愿前提下,我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报废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更新。按照《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24〕7号)要求,有序开展我省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精准核定报废清单

省交通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初筛、汇总、比对2024年7月30日(含)前在本省完成注册登记或提档过户的国四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形成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初步清单;各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筛查、汇总、比对同等范围的车辆,形成本市最终报废清单,并对清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市政府负责,省、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二)严格按节点要求开展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逐一核实列入报废清单的车辆,向车辆所有人进行解释宣传,车辆所有人自愿填写《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承诺书》(见附件1)。所有车辆核实完成后,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填写《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完成确认书》(见附件2),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加盖市政府公章报省交通厅,同步报送承诺书复印件,随后即可开展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各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工作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各市政府负责,省市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提升拆解能力和服务保障

全面提升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拆解和服务保障能力,落实拆解企业主动上门回收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为提前报废车主提供上门拖移等便捷服务制度,提高车辆所有人主动规范报废车辆积极性。强化机动车报废拆解行业监管,建立车辆拆解在线监督核查机制,加快实现车辆拆解过程影像化管理,确保车辆拆解可认定、可追溯、可核查。对有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各市政府负责,省市商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落实车辆报废更新政策

符合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在12月31日前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商务、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及时严格审核报废车辆、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等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各市政府负责,市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职责分工

(一)市级政府:作为本地区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动报废更新工作;负责督导相关部门建立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一站式”服务窗口,督导相关部门做好申请补贴车辆信息核对、补贴标准认定、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工作等。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公安部门确定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清单;负责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商务部门做好申请补贴车辆信息核对;负责会同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完成道路运输证注销或配发等。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办理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注销登记,监督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办理安全技术检验和拆解工作;负责配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查询国三及以下和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数据;负责配合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做好申请补贴车辆信息核对等。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明确全省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强区域内的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排放联合执法监管力度。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国家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负责筹措落实并按报废工作进度的资金需求拨付预算资金等。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措分配工作。

(七)商务部门:负责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及时公布有经营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做好申请资金补助信息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核对工作;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依规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

(八)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及时完成《道路运输证》注销或配发工作。

四、保障措施

各市政府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督导落实。各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柴油货车,鼓励大型货运企业、国有企业等率先报废更新;要提前研判稳定风险,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省财政厅。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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