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1 09:42
来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走航监测车发现乐山高新区某区域TVOC异常高值,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即对该区域开展排查。当日23时58分许,执法人员对乐山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8月8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5.64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走航移动监测车作为大气污染防治“侦察兵”,可在行驶中随时对环境空气中的污染源进行快速检测,锁定排放区域,对发现的高值点位现场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可实现对大气VOCs污染指标的实时走航监测及数据分析。
利用走航车等现代化高科技装备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供科技支撑,从而更加精准解决人民群众身边大气环境突出问题。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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