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2 10:14
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煤炭局等
(三)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强度。
1.加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帐管理。对排放淘汰类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做到“两断三清”,确保2017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关停取缔。对列入整合搬迁入驻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在环保督察“回头看”中查出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实行挂账销号制度,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政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等
2.监督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公用电厂与自备电厂从2017年11月起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其他工业企业认真落实《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厅2016第45号),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暂时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严厉查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重点工业企业等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严格执行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监督石油化工行业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石油化工、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开展储油库、加油站、运输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查,未完成治理改造或回收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的企业,依法强制停产整治。严禁汽车修理、铁艺加工、护栏制作等使用有机溶剂涂料的企业露天喷涂作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等
(四)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增量。
1.全面淘汰黄标车。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7年黄标车淘汰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34号)要求,基本淘汰全市黄标车,发布限行通告,严厉查处黄标车违反禁行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
2.严格车辆管控。严禁柴油货运车辆在中心城区内上路行驶,完善沿线各卡口电子抓拍设施,加强道路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禁通行车辆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切实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逐日、逐周、逐月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分析研判;果断采取不利气象条件应对措施,提前预防污染天气出现,削减重污染天气污染物浓度峰值。
牵头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坚持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周密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任务完成。每月25日前,各牵头单位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通过OCS报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联系电话:3091052)。
(二)提高检查强度。各区(县)、各相关部门采取日常检查、突击夜查、交叉互查、重点督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对燃煤锅炉及重点行业、工业堆场、“散、乱、污”企业、秸秆焚烧和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坚持全员上岗,全天候开展巡查检查。
(三)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的各类强制手段,对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形成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四)开展督查通报。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市人大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落实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并跟踪督办重点工作。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每月通报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及排名。
(五)严格考核问责。督查结果、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总结报送情况均计入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区(县)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配合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空气质量和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县)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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