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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修改稿一稿)

时间:2019-07-18 15:02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未完成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四)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拒绝执行应急措施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重点扬尘污染源施工单位未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未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拆除作业、市政公用设施施工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养护绿化工程、临街建(构)筑物施工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治;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施工单位的,处罚施工单位,没有施工单位的,处罚业主。

第二十九条 【违反待开发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覆盖、绿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裸露地责任主体未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裸露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绿化建设标准,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裸露地防尘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违反物料堆场、商混拌合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与预拌砂浆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企业未采取围挡、硬化、喷淋、喷雾等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清运或者处理;逾期未清运或者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清运或者处理,所需费用由物料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运输车辆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等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或者委托没有密闭设施等防尘措施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的,城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区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隔离、围挡、硬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城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区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钢铁、建材、有色、石油、化工、制药等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石材、木料等建材加工企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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