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8 13:04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强制性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 4119-2025),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据了解,本文件由辽宁省人民政府2025年3月4日批准,新建企业自2025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全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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