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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14 09:34

来源:邯郸环保

日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包括涉气案例等共四起案例,详情如下:

一、李钢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区分局接到磁县公安局环安大队移交的《北羊井村污染环境案线索的移交函》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经调查发现,位于丛台区三陵乡陈三陵村西侧围墙内堆存有大量的灰色粉末状废弃物,为明确废弃物性质及其潜在危害,当日,我局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全面检测和评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对邯郸市丛台区三陵乡陈三陵村西侧围墙内灰色废弃物非法倾倒案件致使公私财产损失(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清理转运及处置费用)进行鉴定。

根据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这些灰色废弃物系由生活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再经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泥砂,属于工业固体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99-S07”),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3号)中认定的“有害物质”。

此外,鉴定报告指出,此次非法倾倒事件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00542.3元,其中包括清理转运费242624.7元,灰色废弃物处置费用257917.6元。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鉴于本案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符合移交条件,目前案件已移交至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依法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坚持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同向发力,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抽调精锐力量与属地乡镇开展联合执法、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进行鉴定,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后,移交公安部门形成查办合力,严厉打击了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联合执法的快速高效有力,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二、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矸石热电厂烟尘数据超标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1日,河北省数智环保执法服务系统推送了一条关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矸石热电厂锅炉废气排气筒烟尘数据超标”的预警信息。接到线索后,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磁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调取平台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热电厂2024年5月11日凌晨1时锅炉废气排气筒DA008(3号4号烟气排口)烟尘折算浓度20.174 mg/m³,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标准20mg/m³,造成小时数据超标0.0087倍。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此次数据超标系强对流天气引发的烟尘检测数据波动所致。自凌晨2时35分起,数据已恢复正常,且在线监测数据的小时均值达标。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超标后立即采取措施并查找原因,且强对流天气是导致烟尘数据波动的主要原因,日均值并未超标且为三个月内初次发现,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8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通过运用“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极大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的科技化和发现问题的精准性、快捷性,为实施精准治污、打击违法排污、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

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推行柔性执法的理念,彰显执法温度,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在警示企业规范守法的同时,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包容审慎执法的实际探索,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具有典型意义。

三、广平县华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擅自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邯郸市移动源百日攻坚执法组专项监督帮扶问题交办清单,前往位于广平县十里铺镇南寺郎固村东的广平县南寺郎固水泥管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在该水泥管厂南厂区生产车间磅房内,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DY03X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国五排放标准)正在过磅。经检查,该车尾气后处理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温度传感器人为使用螺母垫高4厘米,致使温度传感器无法正常监测尾气温度,交办问题属实。经进一步调查,该车辆所有人为广平县华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节约成本,擅自将冀DY03X8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温度传感器垫高4厘米,即擅自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查处情况

广平县华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擅自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鉴于此次违法行为是车辆所有人广平县华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实施,并未通过维修单位改装,故只对车辆所有人进行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罚款数额为固定金额,无需自由裁量。最终决定对车辆所有人广平县华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以五千元罚款。

启示意义

上级交办线索是促进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抓手之一,执法人员通过精准核查线索、高效固定证据、科学适用法律、依法从严处置的全流程闭环,有效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执法震慑。这种全链条执法模式既确保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惩处,又通过提升违法成本促使企业强化守法意识,更能促使企业负责人切实树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四、广平县明泰建材有限公司擅自拆除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移动源执法帮扶“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问题交办清单,前往位于广平县胜营镇南王庄村北的广平县明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牌照为2-3DN680X1,型号为CLG855的轮式装载机正在向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装载建筑废弃物。该装载机的尾气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被人为拆除,未安装使用,导致废气直排。

查处情况

广平县明泰建材有限公司擅自拆除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五千元罚款。

启示意义

本起典型案例暴露出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企业主体责任缺失,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规认知不足,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错误观念;二是设备管理存在漏洞,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设施维护台账;三是基层监管存在盲区,对移动污染源的动态监控手段有待加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产生,不仅给生态环境带来了破坏,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通过这一环境违法案件的教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环境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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