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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涛:水务服务中的政企权责之惑

时间: 2014-04-21 00:00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傅涛

近期,兰州供水污染事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也引发了外资水务甚至市场化改革的质疑。笔者认为经营者是否外资并非本次事件的核心问题,其一方面反映了中国供水服务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低质低价的行业现状,也反映了供水服务中政企关系不清的问题实质。

一、 城市供水服务本质

中国城市供水服务属于政府的市政公共服务范畴,地方政府是城市供水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无论引入外资、民营还是国有独资经营,任何形式的服务模式,地方政府都是供水服务最终的责任主体。因为城市供水作为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因此其评价核心是保证供水服务的安全性、保障性、持续性,是让低收入人群也能喝上放心水,第二目标是服务的效率和可持续性。而控制水价、引入外资、引入市场机制等都不是水务改革的目标,而是手段。

二、 政企服务关系

就兰州供水污染事件而言,社会各界的疑惑也针对于此,即责任到底是谁的?政府的、合资供水公司的,还是石化公司的?这需要理顺公共服务采购体系之下的政府、排污企业、自来水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城市水务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涉及到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关系。其中,政府是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处于三方关系的核心位置。一方面,政府决定着公众所要支付的用水价格和服务要求;另一方面,政府也在决定着企业以什么形式为公众提供水务服务。无论哪一种服务形式,政府直接通过事业单位提供也好,由各种供水企业帮助政府提供也好,并不妨碍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政府仍然对城市供水负总责,不管是哪个环节出了事,政府应该承担第一责任。供水企业是帮助政府提供供水服务的服务主体,地方政府与供水企业之间是特许经营关系,即一种契约关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都是通过特许协议来约定的,且这种协议是经济协议,不是行政性许可,且协议关系应该清晰界定各方责任的划分,包括但不限于:设施投资更新、设施运营、服务持续、水质保障、贫困人群的保障等,当然也包括第三方应急事故的应对,协议没有约定的责任都应该属于政府的责任范围。

但是并不是说,在兰州事件中,作为提供供水服务的供水企业就没有责任。作为一个专业化且具有责任感的水务服务公司,应该有效提示政府可能的责任缺位。而从信息公开的延迟上看,政府和供水公司并没有很好地配合完成及时公开信息。

政府公共服务向社会企业采购时,对服务主体核心的要求只应是专业化和非专业化的区分,而并非国有化、私有化、国际化的区分。因为,只有一家专业化的公司,才能有能力且有实力在供水服务的保障方面起到为政府服务和补位的作用。

三、 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没有错

兰州供水污染事件的爆发,让社会舆论再次将目标聚焦在水价以及外资进入等非核心环节上,甚至有个别观点开始质疑引入市场机制的正确性。这与2007年兰州水务引入市场化机制的过程本身存在争议有关,因为当时是外资威立雅高溢价进入产权的项目,因此关注度极高,为后期的舆论质疑埋下了伏笔。

按照三中全会国家的政策方向来看,政府公共服务倡导由政府通过购买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为主导来完成。通过引入专业化的服务机构来完成公共服务,不仅可以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具备较高的专业度,而且利于监管。纵观市政公用事业过去十多年市场化改革走过的路,我们看到,公共服务市场化机制的引入也是中国快速城镇化发展,地方缺乏足够资金的必然结果。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水务的建设与服务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快速提高了服务效率,提升了服务水平,解了决水务发展投资困境。

从总体上来看,城市供水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结果是好的。在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中,曾肯定的指出“中国的水务市场化改革总体是成功的”。一方面,相比于垄断性较高的医疗、教育等其他公共服务领域,中国的城市供水服务口碑和服务水平是值得肯定的。另一方面国际同行共识,相比于其它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城市供水服务的水平也相对较高。

四、 水价由什么因素决定

编辑: 蔡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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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涛

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20环境平台首席合伙人 ,E20研究院院长,清华海峡研究院生态中国创新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产学研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环境校友联合会执行会长,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兼职教授,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董事。

曾经负责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的多项水业改革的政策研究。著有《两山经济》 、《城市水业改革的十二个问题》、《城市水业改革案例与实践》、《市场化进程中的城市水业》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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