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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治理需要精细化

时间:2015-11-23 11:45

来源:孟津环保微信

去年以来,雾霾多次光顾。虽然雾霾天气的暴发与少见的不利气候条件有密切关系,例如,大气环流异常导致静稳天气多、大气气溶胶浓度高等。但问题的核心仍旧是污染物排放量超出了大气的容量。  

不可否认,《大气十条》发布以来,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雾霾问题,在认识上、对策上都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层级,采取了诸多有针对性的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数据显示,74个城市2014年PM2.5的年均浓度平均下降11.1%。其中三大重点区域,京津冀下降了12.3%,长三角下降了10.4%,珠三角下降了10.6%;北京市2014年主要大气污染物PM2.5年均浓度为85.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0%。从数据上看,大气质量已有所改善。但是,正所谓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如此严重的大气污染,不是一年两年形成的,而是几十年的积累所致。因此,要解决如此严重的大气污染,也绝非一日之功,必须全社会合力应对。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必须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发力,向精细化管理下功夫、要成绩。  

首先,政策制定落实精细化。在国家出台指导性文件之后,各地方纷纷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对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各地方采取的相关措施仍存在具体措施粗放、污染底数不清、对策模糊等问题,甚至有的地方有应付国家考核的嫌疑。  

以各地制定的减煤方案为例,方案不实或者难以落地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城市将本区域削减煤炭的任务全部分解为淘汰小锅炉。仅仅根据小锅炉的理论燃烧效率计算出全年耗煤量,再乘以区域内锅炉数量,就得出总的耗煤量,也就是削减量,而根本没有考虑锅炉是否能达到设定燃烧效率、是否全年运行。还有的重工业城市将部分钢铁厂列入削减煤炭的范围,而列入的部分钢铁厂有的在几年前便已停产。以这种减煤方式应付考核,加之未考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带来的新增量,煤炭消耗又怎能减得下来?  

其次,环境监管精细化。目前,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管力度空前,各地方的环保部门已经竭尽全力强化监管。但是,由于法规缺失、能力不足和外环境不利所限,环境监管仍略显粗放,很多监管细节仍未纳入有效的监管范围。 

以钢铁行业的污染监管为例,目前,环保部门更多关注的是有组织排放,主要通过在线监测设备加以管控。但是,对钢铁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的监管比有组织排放的监管更为艰难。无论是烧结机机头机尾环节、高炉上料环节还是高炉除铁环节、转炉兑铁环节,其无组织排放量都十分巨大。但这些环节仍未纳入有效监管范畴。由此可见,环境监管必须往精细化发展,从细节入手,严控污染物排放。 

第三,舆论宣传精细化。目前,环保系统的舆论宣传与环保工作的重要程度不匹配,导致环保系统官方话语权缺失,社会认可度降低,环保工作被媒体牵着鼻子走,主动权严重不足。鉴于此,环保部门应主动出击,将舆论宣传精细化,掌握话语权。要做好信息主动、及时、全面公开,让社会公众和媒体能够全面了解环保信息,让事实说话,可以考虑利用微博和微信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宣传要生动、通俗,要照顾到各个阶层,既要阳春白雪,又要下里巴人。活动要丰富,可以与共青团等组织紧密配合,开展环保进社区、进校园、进工地、进工厂,让社会公众了解环保采取的各种举措,让环保意识深入人心。 

第四,问责处分精细化。出了问题就要有人负责任,这毫无争议。但是,不问问题的来龙去脉和客观实际,一味应付上级要求或者社会舆论,以各打五十大板的思路问责环保干部的做法并不可取。这种做法既让其他部门有了推脱的借鉴,又严重挫伤了环保干部的积极性,对于工作的推进没有益处。为此,笔者建议,问责处分应该精细化,一定要厘清责任后再问责。是渎职失职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惩处;属客观不可控的,则应从事实出发,充分理解地方环保部门的难处,从推动工作开展的角度予以处理。另外,结合目前环保大形势,环保部门应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探讨并推动尽职无责相关规定尽快出台,以切实保护环保干部,不能让环保干部既流汗又流泪。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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