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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9-08 13:32

来源:天津市环保局

近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区环保局:

为促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关于转发2016年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1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确定了2016年需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一)本次建设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综合控制指标,须选择采用火焰离子法(FID)检测技术的设备。在此基础上也可根据特征污染物加装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设备。

(二)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须包括:监测子系统(采样及预处理子单元、氢气发生单元、非甲烷总烃分析仪等),样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样气温度、样气压力、样气流速流量、样气含湿量等参数),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单元以及网络通讯单元等。

(三)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联网,应当符合《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16〕129号)的要求。

(四)企业排放口应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设置。

二、进度安排

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各单位应按以下时间节点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

(一)2016年10月31日前,石化企业有组织排放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2016年11月30日前,其他企业有组织排放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工作要求

1. 各相关区环保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建设目标,落实各项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此次建设范围内的企业下达建设计划。为便于及时沟通联系,请各区环保局填写“区县环保局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联络表”(见附件2),并于2016年8月22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2. 请各相关区从9月起每周三中午前报送每周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3)。市环保局负责此次建设的整体协调、推动、技术指导等;并就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向市领导汇报、向区政府通报。

3. 此次建设资金来源以排污单位自筹为主,市财政将对按要求完成建设的企业进行适当的资金补助。

附件:

1. 2016年天津市重点污染源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名单

2. 区环保局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联络表

3. 区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情况汇总表

2016年8月12日

(联系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蒙海涛;联系电话/传真:87671976)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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