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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时间:2017-02-14 09:28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广东省环保厅于2010年10月印发《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标准对于制鞋行业VOCs排放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准根据制鞋行业工艺及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制鞋企业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的生产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对林、谢宏琴、张永波、钟丽琼、李美敏、万开、江创基、黄伟峰、廖程浩、曾绍汉、莫仲荣。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等法规,加强广东省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制鞋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修订)的附录

E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22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制鞋shoemaking

经过鞋型开发、鞋面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结合、清洗等多道工序生产各类、各种材质的鞋产品的过程。

3.2粘胶工艺adhesiontechnics

也称冷粘工艺。是利用胶粘剂将鞋帮、内底、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由于鞋帮和鞋底粘合面材料不同,所使用胶粘剂的类型和性质也不同。

3.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4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GB16297-1996,定义3.1]

3.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DB44/817-20102[GB16297-1996,定义3.2]

3.6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GB16297-1996,定义3.3]

3.7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9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GB16297-1996,定义3.10]

4技术内容

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4.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4.1.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VOCs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

4.4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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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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