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03 10:52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
4. 有机化工行业。2017年10月底前,有机化工企业拆除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对生产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酸雾实施收集净化治理,消除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达到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 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5月底前,全市所有汽油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未实施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和无油气回收设施的油罐车禁止从事汽油销售和运输业务,无环保部门出具的油气回收治理验收通知的,商务部门暂停成品油经营资质的年审,交通运输部门暂停运输许可审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6. 开展机动车维修废气治理。按照“分类治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开展城市和县城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气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一类维修企业废气治理。建设喷涂工艺废气收集净化设施,解决无组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
1. 开展机动车排气检验。各级环保、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将机动车排放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同时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
2. 开展机动车排气抽测。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货运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进行监督抽测。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加强机动车行驶管控。严禁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即排气不达标)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规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城市区、县城区、高速公路进出口全部安装机动车电子监控系统,对黄标车和“冒黑烟”车辆实施自动监控。发现黄标车时,就地扣留车辆,强制办理淘汰手续。切实做好黄标车禁行工作。严禁办理二手黄标车过户手续。按照《城市区货车限行黄标车进行通告》做好机动车行驶管控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4.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7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淘汰全市所有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公安部门负责注销车户,追缴车辆;商务部门负责监督车辆拆解,解决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拆解问题。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2017年6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施工、农业作业等机械)的排查申报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台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6. 持续打击黑加油站。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打击黑加油站点,防止死灰复燃。加强国五油供应,保证油品市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扬尘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豫建设标〔2016〕48号),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必须落实“七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控设施100%安装。禁止城市区拆迁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禁止市政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使用高污染燃料、搅拌石灰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一局,各县(市、区)政府
2.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按照《河南省公路水运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豫交文〔2016〕436号)的要求,公路建设全面实行分段作业、择时作业和湿法作业,严格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硬化等防尘降尘措施;散流体公路转运做到密闭运输,沿途不抛撒、不扬散、不渗漏;公路保洁要定时湿法机扫,及时洒水降尘,路面无垃圾,车辆驶过无扬尘;严查在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专线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两侧交通管控区域内焚烧垃圾、落叶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3. 河渠整治扬尘防治。河渠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水务部门主管的工程)要全面落实分段作业、封闭施工、密闭运输、洒水降尘、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护岸绿化”等防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时停止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4.园林绿化扬尘防治。城市园林绿化(包括种植、栽植、移植、养护等)要落实围挡作业、及时覆盖、当日清运、车辆冲洗、渣土密闭运输等防尘降尘措施。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重污染天气时停止土方和过筛作业。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县(市、区)政府
5. 采矿扬尘防治。履行“一岗双责”环保职责,监督矿产开采企业做好开采、加工、运输及整个矿区局部扬尘防治工作。易扬散的料场堆场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堆料表面采用防尘网覆盖;厂区内的运输道路全部硬化,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矿石散料运输车辆必须落实封闭措施;建设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道路实行机械洒水保洁。对市区裸露3个月以上的储备土地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6. 砂石扬尘防治。建立砂石场管理清单,明确监管责任,砂石场要落实“场地围挡、表面覆盖、密闭运输、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沙尘防治措施,取缔未经水务部门砂石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建设的砂石点;通过集中整治,解决沙尘污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撒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7. 开展渣土车集中整治。2017年6月底前,按照“公司化准入,规范化管理,一体化追责”的要求,整合整治渣土车运输市场,建立公安、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协同执法机制,渣土车违规运输,应对有关施工工地、运输公司和违章司机实施一体化责任追究。城管部门负责渣土车市场整治和准入管理;住建或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渣土车在施工工地内落实密闭、冲洗措施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渣土车在城市建成区以内道路行驶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公路运输监督管理。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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