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5 11:03
来源:浙江省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抓好《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的实施,以钢铁、水泥、造纸、化纤、印染、铅蓄电池、化工、制革、砖瓦、电镀等十个行业为重点,加快高耗能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开展全省低端落后企业(作坊)底数的调查,推进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作坊)的取缔关停和整治提升工作,加快落后生产能力退出,实现规范化经营。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4.推行清洁生产
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继续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针对焦化、煤化工、保留工业锅炉和窑炉等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全省90%以上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推进洁净煤加工产业发展。到2020年,全省新增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000家、绿色企业250家,对10家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5.推进园区生态循环化改造
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开展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我省70%以上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3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到2020年,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力争培育5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三)深化工业污染防治,降低区域污染负荷。
1.完成电力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
推进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以下简称“超低排放”)。到2017年底,单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及地方热电厂燃煤机组实现烟气超低排放。新(改、扩)建机组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对于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也须按期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地方自备燃煤热电机组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天然气改造,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物价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参与。
2.开展重点工业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开展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旁路取消工作,2017年底前,全部取消脱硫设施旁路。2020年6月30日前,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鼓励钢铁联合生产企业开展烧结机废气处理设施深度改造,到2020年,现有烧结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2)水泥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推广使用高效、成熟的脱硝技术和除尘技术,2017年底前,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所有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玻璃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开展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改造,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限值。鼓励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实施燃料替代,现有燃料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到2020年,玻璃行业主要大气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4)工业锅炉废气清洁排放改造。除列为淘汰对象的锅炉外,所有燃煤锅炉均应采取脱硫除尘措施,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2017年底前,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范围内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的烟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烟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工业锅炉应加大烟气治理力度,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列入“十三五”淘汰计划的工业锅炉,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鼓励现有在役时间长、高污染、低效率燃煤工业锅炉实施节能环保锅炉替代,鼓励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
3.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
编辑:张伟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