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5 11:03
来源:浙江省政府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推行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全覆盖,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乱丢弃行为的管理查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保证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有序。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环卫保洁清运机制。到2020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提高到62%以上。加强渣土以及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监管,实现密闭运输,杜绝“滴撒漏”。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办。
3.加强堆场扬尘治理
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到2020年,城市物流堆场全面实施顶部覆盖,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达到90%以上,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100%,喷淋设施覆盖率100%。规范大中型能源企业和主要燃煤企业的散装货物运输管理,对企业煤堆场、卸煤场所等采取防风抑尘管理。所有煤堆场和卸煤场所等全面启动防风抑尘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海港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杭州铁路办事处。
4.严格控制餐饮油烟
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源头治理,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小区规划中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落实,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场所。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
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在民用建筑内外墙体上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到2020年,全省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完成对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的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参与。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加强矿山粉尘防治。
1.加强秸秆资源化利用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力争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2.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露天焚烧。加强重点区域秸秆焚烧和火点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3.加强农业氨污染控制
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推广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扩大配方肥应用覆盖面,减少化肥施用和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农业氨排放。到2020年,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5%,全省测土配方施肥面积稳定在3150万亩,有机肥推广量稳定在100万吨左右。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4.加强矿山粉尘防治
加强矿山复绿及粉尘治理,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参与、企业主体的绿色矿山建设机制。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粉尘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半成品、成品石料堆存场地宜进行场地硬化,装卸石料时必须采取喷淋或喷雾抑尘措施,物料的运输要使用密闭式的专用车辆。条件具备的矿山,成品料运输应采用皮带输送长廊,对易发生扬尘段必须实行全密闭,并配备除尘装置。加强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加快破损山体植被修复。到2020年,全省95%以上矿山实现规范运行。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
5.推进绿化造林工程
持续推进绿化造林,深入推进平原绿化行动,全面推进珍贵彩色森林建设,加大森林城市、城镇、村庄创建力度,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主要水系两侧、城镇周边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1%以上,平原林木覆盖率稳定在20%以上,森林保有量达到9000万亩,林地保有量9900万亩。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建设船舶排放控制区,推动港口污染防治。
1.推进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建设深入实施《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船舶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靠岸停泊(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或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并视情逐步扩大低硫燃油适用范围及提高低硫燃油标准;到2020年,船舶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严格执行《船用燃料油》(GB17411)等国家船舶油品标准,保障船舶油品质量。健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力度。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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