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2 10:42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5.启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和强制维修(I/M)制度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十九)强化燃油施工机械环境监管
1.禁止向施工机械单位和个人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施工机械用燃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2.对施工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按照《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相关查处情况通报给建设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3.将施工机械使用燃油质量达标情况、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等情况纳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治理
1.禁止向长江及内河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对本埠及过往船舶使用油品和排污情况的检查。由长江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武汉段船舶燃油执法检查,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汉江武汉段船舶燃油执法检查。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用燃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长江武汉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
3.开展港口岸电试点工作,在主要港口加快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严格成品油质量监管执法
1.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6月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油品质量未达到汽柴油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2.持续加强对汽柴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的监管,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6月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供应油品不符合我市汽柴油质量标准的加油站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3.全面清理重油和渣油销售企业,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重油和渣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销售重油和渣油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
1.严格落实街道(乡镇)、村(塆、组)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监管责任。利用无人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巡查,发现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黑斑,及时通报给农业部门和相关区。依法查处违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成“划片收储、集中转运、规模利用”收储利用体系,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严格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管理规定。鼓励有关区出台禁鞭管理规定,在2017年底之前实现辖区全面禁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1.加强违法占道露天炭火烧烤整治。中心城区以及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和新城区的建成区严禁违法占道露天炭火烧烤。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餐饮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行餐饮服务项目“四告知、一承诺”管理。“四告知”即工商部门在办理餐饮服务项目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四点事项:一是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二是制订油烟、噪声排放防治方案;三是取得《营业执照》,须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系统自行备案;四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将登记结果告知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和城管部门;“一承诺”即申请人签订承诺书,表明知晓工商部门告知内容,并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守法经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依法审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执法
1.组织对全市大气污染源开展大排查、大对标、大整治,建立台账,逐个对标,逐个销号。重点对企业燃煤污染排放和煤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物料堆场粉尘治理、生产过程废气排放控制等情况实施全面排查,统筹组织企业对照标准实施整改,全面提升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重点区域精细化管理。2017年4月底之前全面排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和污染问题清单,实施大气污染问题整改销号制度,提升重点区域污染防控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3.深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进一步明确网格员大气环境监管工作职责,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处置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4.落实街道日常监管责任,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产生扬尘污染施工作业、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行为。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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