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2 10:42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5.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重点大气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力度,加强随机抽查,采用按日计罚、责令限产或者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手段,加强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应查尽查、应罚尽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空气污染监测预警
1.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快在部分重点区域新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及会商研判,强化信息共享与融合,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空气污染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二十七)适时实施空气污染临时管控
1.对部分区域空气污染,按照以下措施实施临时管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150微克/立方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时,对应监测站点所在重点区域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和工地渣土运输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50%;空气质量监测站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200微克/立方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超过200微克/立方米时,对应监测站点所在重点区域暂停工地土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暂停工地渣土运输作业,暂停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1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对全市域的空气污染,按照以下措施实施临时管控:空气质量达到中度污染,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为中度污染时,全市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工地土方施工作业,暂停渣土运输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50%;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为重度及以上污染时,全市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工地土方施工作业,暂停渣土运输作业,暂停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1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3.确定空气污染条件下实施停限产的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名单,组织落实空气污染应急响应和临时管控时企业停限产工作。各重点企业制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和空气污染临时管控条件下的停限产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5月底之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审核、备案。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4.加强气象条件监测,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做好人工增雨作业效果评估,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改善。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二十八)实行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实行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等水泥生产企业在春、夏和冬季等环境敏感时段实施错峰生产,水泥生产线全年停窑错峰生产时间不少于90天,其中:一季度不少于50天,三季度(8—9月)不少于20天,四季度不少于20天。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期间,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生炉使用煤炭硫分不得超过0.6%,点炉过程必须使用焦炭,并减少其炼钢产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九)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
1.持续开展大气污染动态源解析和源清单研究,掌握空气污染动态变化情况,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支撑。组织修订《武汉市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启动《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开展全市大气氨排放调查研究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十)加快推动市民生活方式绿色化
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编辑出版《绿色生活手册》1万册,并免费向市民发放;开展青少年环境知识大赛,提高青少年环保意识;充分利用武汉环保微博、武汉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推送绿色生活方式的有关知识,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大气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市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本方案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区的指导、督办、考核,确保本部门、本战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制订细化方案,对具体任务实施项目化管理,定时间、定标准、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并于2017年4月底之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考核督查。制订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将改善空气质量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作为政府环境审计和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纳入对区直部门、街道(乡镇)的绩效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整治纳入全市环保督查的重点内容,对推进工作不力、目标进展滞后、污染问题突出的,加强预警、通报和曝光,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区、各部门履职情况实行再监督,对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大治理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设立改善空气质量专项资金,各区投入改善空气质量的资金应不少于4000万元,加强对燃煤锅炉整治、餐饮油烟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干洗行业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及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的引导和支持。坚持政策扶持、多源筹资,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减污增效。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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