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2 14:12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作者:大气处
一、《实施计划》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简称“大气计划”),制定本实施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即“大气十条”)、《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要求,“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责任人,确保细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目标
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持续下降并完成国家下达任务,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3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80%以上,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是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加快淘汰燃煤锅(窑)炉,发展清洁能源,充分利用外购电,严格节能措施。
二是防治机动车污染。加强机动车管理,提升燃油品质,发展清洁交通,实施道路畅通工程。
三是治理工业污染。实施电力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大型煤电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地方燃煤热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开展钢铁、水泥、玻璃行业和工业锅炉的清洁排放改造;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治理,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重点工程计划减排4万吨以上。
四是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严格产业准入,优化区域布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五是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加强施工场地、道路和堆场扬尘控制,严格控制餐饮油烟、装修和干洗废气治理。
六是控制农村废气污染。持续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加强农业氨污染控制,强化矿山粉尘防治,推进绿化造林。
七是港口船舶污染防治。严格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加快港口码头岸电建设,推进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淘汰,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和港作机械。
(三)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责任目标,严格奖惩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是严格督查考核。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配套实施细则,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三是完善政策制度。推进《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制定完善排放标准。
四是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严惩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六是加强预警应急。开展设区城市市区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任务目标预警,必要时采取区域减排停排行动。
七是加强区域协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协作。
八是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
三、适用范围、期限
本《实施计划》适用指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单位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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