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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6-01 11:05

来源:环保部

4.1.4.3大气污染控制设备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如果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装置处于正压运行状态,则应加强设备和管道的密闭措施,并重点在其周边布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4.1.4.4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不低于15m;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3种污染物中任何1种或1种以上的,其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新建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要求。4.2.2企业应根据废气组分、排放特征和排放源空间分布,合理地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无组织排放废气,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4.1条的规定。

4.2.3工艺过程控制要求

4.2.3.1含VOCs物料的输送和储存

a)含VOCs物料应采用专用储罐储存和管道密闭输送的方式,进料可采用液下或侧壁进料,不得采用喷溅式进料方式,所有储罐应设置呼吸阀系统,呼吸废气应设置蒸气平衡装置或收集后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b)采用非管道方式输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容器的运输、装卸应采用专用设备,并在运输、装卸、储存和空置期间一直保持密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至少设置遮阳挡雨等设施。

4.2.3.2含VOCs物料的投加、转移和卸放

a)含VOCs液体物料的投加应采用高位槽或计量泵投加方式,不得采用人工敞口倾倒方式。

b)含VOCs固体(粉体)物料的投加应采用密闭式自动计量和投料系统;采用气力输送投加固体(粉体)物料时,应收集用于输送物料的气体,并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采用移动式密闭投料罐投料时,投料罐的装填应固定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该区域废气应进行收集,并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如装填过程因工艺限制无法密闭时,应设置局部废气收集系统,并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c)若投加固体(粉体)物料前,釜、罐、槽等容器中已经加入了含VOCs物料,则无论固体(粉体)物料是否含VOCs物质,除投料罐的装填工序外,其余投加过程均按照含VOCs固体(粉体)物料的投加要求进行。

d)在投加物料期间,含VOCs物料的釜、罐、槽等容器(除气体放空管外)应保持密闭状态,置换气体应从放空管排出,容器间转移物料时可在不影响安全生产和生产工艺的前提下配置蒸气平衡系统,对外排放的置换气体须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e)含VOCs物料的转移和卸放应优先采用管道密闭方式,直接进入下一步工序或中间储罐;确因工艺限制或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做到密闭转移和卸放的,应在转移或卸放口部位采取局部集气措施,并将收集的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2.3.3含VOCs物料的反应、搅拌混合

a)釜、罐、槽等容器在反应、搅拌混合期间,其进料口、出料口、观察孔、设备维护孔以及搅拌口等应保持密闭。

b)氧化、氢化、酯化、磺化、卤化、烷基化、酰化、羧基化、硝基化等反应尾气应通过放空管排放,排放的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c)反应、搅拌混合等过程的工艺温度超过60℃时,应在放空管路设置冷凝回收系统。

4.2.3.4分离精制单元

a)含VOCs物料的固液分离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真空抽滤机、压滤机等设备,不应采用开放式的板框滤机等非密闭设备,设备排放的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若无法采用密闭式设备,则应将设备置于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并收集该区域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b)含VOCs物料的萃取、蒸馏、浓缩、结晶等分离设备应采用密闭式设备,设备排放的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处理系统净化进行处理。

c)含VOCs物料的干燥应采用密闭性能较好的干燥设备,干燥设备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并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若无法采用密闭设备,则应将设备置于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并收集该区域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d)含VOCs物料的分离精制单元设备的外排或放空气体必须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2.3.5产品包装含VOCs产品包装(灌装或包装)过程应密闭并设置排气系统,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2.3.6真空系统

a)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系统应选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等无泄漏泵,真空泵的前、后应设置气体冷凝装置,排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b)若因工艺需要,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系统必须使用水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则应配置循环水间接冷却设备和水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泵的前、后应设置气体冷凝装置,排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水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应置于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并将该区域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4.2.3.7设备起停、检修与清洗载有含VOCs物料的设备、管道在开停工(车)、检修、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尽量将残存物料退净,用密闭容器盛接,并回收利用;采用水冲洗清洁,高浓度的清洗水优先排到溶剂回收系统;采用蒸汽和/或惰性气体清洗,应将气体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吹扫、气体置换时,应将气体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2.4其他控制要求

4.2.4.1企业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进行实验,应在通风柜(橱)中进行,废气应排至VOCs收集和处理系统处理。

4.2.4.2盛装含VOCs废料(渣)的容器应密闭储存和存放。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含VOCs的废料应以密闭容器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4.2.5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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